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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精神,近期,報請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全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文內簡稱《通知》)。
《通知》決定從10月1日起,對全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了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城鎮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率進行了調整,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費費率由原來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9%調整為0.5%,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繳費費率由原來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調整為0.45%。生育保險費率調整后,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了生育保險,履行了繳費義務,職工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津貼、報銷生育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此次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率調整,是切實減輕用人單位負擔,增強企業經濟發展動力的重大舉措,同時也是保障女職工權益的有效辦法。據初步測算,生育保險費率調整后,每年將為全省參保企業減輕負擔5800多萬元。
我省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率,每年將為全省參保企業減輕負擔58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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