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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天津生育津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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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天津生育保險可分為居民生育保險和職工生育保險兩種,每種保險的待遇內容是不一樣的。
建立生育保險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本市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按照規定,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其他資金。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四項:一、產前檢查費;二、生育醫療費;三、生育津貼;四、計劃生育手術費。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具備兩種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生育津貼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的詳細規定: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按日計算;
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
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日的生育津貼;
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天津生育津貼有多少錢?女職工生育遇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
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對于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具體銜接方法:
(一)對于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優先記入職工生育保險。
(二)對于中斷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并在三個月內足額補繳費的,從中斷繳費之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補繳費的,從辦理補繳費手續次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對于未補繳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當月起,記入居民生育保險。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內,參保人員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按照參保險種對應的限額支付標準分別計算,不重復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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