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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合肥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明確我市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規范生育保險保險基金管理,根據《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參加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除用人單位的單位性質發生變更外,其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不得予以變更。
如已參加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單位性質發生變更,確需變更其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應提供其單位性質發生變更的相關材料,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新登記參保的用人單位,屬于《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用人單位的,可選擇按照0.4%或0.8%作為其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費率選定后,除用人單位的單位性質發生變更外,其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不得予以變更。
三、參保職工發生生育情形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用人單位在該參保職工分娩當月的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支付相關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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