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工傷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逐級報告總承包單位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安監局。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安監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銀馨苑小區項目部
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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