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擬修改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
近來,從廣東省人社廳傳出消息,《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進行第二次征求意見,與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相比,工傷預防費使用范圍未變,工傷取證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的使用范圍收窄。根據征求意見稿,工傷保險專項經費是指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的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費。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廣東省擬修改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
11月01日訊,近日從廣東省人社廳傳出消息,《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進行第二次征求意見,與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相比,工傷預防費使用范圍未變,工傷取證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的使用范圍收窄。
根據征求意見稿,工傷保險專項經費是指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的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費。其中,工傷預防費包括:工傷預防的宣傳費用,包括通過各種媒介和各種形式開展宣傳所需費用,如媒體宣傳、政策咨詢、公益廣告等費用;工傷預防的培訓教育費用,包括對參保的用人單位及職工開展的工傷預防培訓教育活動等費用,具體使用標準按照當地物價等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工傷預防研究和邀請專家進行專題調研和咨詢指導等費用。
工傷取證費包括工傷事故調查取證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費用;聘請醫療、法律等專家對疑難工傷認定案例進行論證、評審所需勞務費用,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工傷調查取證所需費用。
勞動能力鑒定費使用范圍包括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費用,以及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醫療終結期確認、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確認、輔助器具配置(維修、更換)確認等費用。
與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相比,工傷取證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的使用范圍收窄,其中,工傷取證費從六項減少到三項,勞動能力鑒定費從九項減少到五項。
與現行的暫行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并沒有對三項專項經費有限額指標。工傷預防費在保證儲備金足額留存和工傷保險待遇、醫療康復費和職業康復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足額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5%的比例安排使用。
【拓展閱讀】
(1)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具體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
(2)工傷醫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參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康復。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5)工傷保險待遇。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經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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