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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行政事業單位工傷保險新規定
導語: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前下發《關于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呼和浩特行政事業單位工傷保險新規定
該《通知》明確,我市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區屬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涉及死亡或多人受傷的重大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兩小時內備案。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工傷保險備案制度,未按照要求備案影響工傷事故調查取證及工傷認定的,由本單位承擔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該《通知》強調,全市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區屬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經報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后,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各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區屬單位直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申請之前發生的工傷醫療等相關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單位負擔。
【延伸閱讀】工傷醫療待遇
1、第29條第3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第29條第4款前段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第29條第4款后段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第29條第6款規定,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第31條第1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6、第31條第3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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