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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以下是關于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歡迎閱覽!
關于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中央駐豫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落實“三定”方案解決職能交叉問題的通知》(豫人社黨組【2016】77號)規定,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統一歸口工傷保險處負責。為保證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正常開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鑒定范圍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按照本通知執行。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按照《關于省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工傷【2015】3號)執行。
二、鑒定依據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
三、申報時間
每年機關、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工作分兩次進行。上半年4月1日至15日為申報材料時間,下半年9月1日至15日為申報材料時間。
四、申報材料
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由單位、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向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鑒定申請;
(二)按規定填寫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見附件1)
(三) 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張;
(四)被鑒定人的原始病歷等診療資料;
(五)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還應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和具體承辦人的授權委托書;申請人為本人或近親屬,如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由本人或近親屬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鑒定程序
(一)鑒定材料的審核與受理。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按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鑒定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應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逾期未補正的,按不予受理處理。
(二)鑒定結論的作出與公示。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先抽調醫療衛生專家對申請人進行相應檢查,由醫療衛生專家作出初步結論后,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上公示一星期,同時用人單位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間,用人單位、個人和近親屬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程序提起申訴。
(三)鑒定結論的送達。公示期滿后,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鑒定結論在15個工作日內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個人和近親屬。用人單位、個人或近親屬拒絕簽收的,視為已經送達。
六、其他有關事宜
(一)個人提出鑒定申請的,被鑒定人應按要求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檢查的,視為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退回申請材料。
(二)用人單位提出鑒定申請的,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和帶領被鑒定人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參加檢查,被鑒定人有配合檢查的義務。被鑒定人不配合檢查的,視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帶領被鑒定人到指定的地點參加檢查造成無法鑒定的,視為放棄鑒定申請,退回申請材料。
(三)被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不配合檢查、偽裝病情,弄虛作假的,將書面通知終止勞動能力鑒定,并在鑒定表上注明事由。
(四)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工傷保險處(略)
附件: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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