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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階段性調整廣州市工傷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
日前,相關部門下發了關于階段性調整廣州市工傷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通知全文,歡迎閱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階段性調整廣州市工傷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分局,廣州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6號)的規定,經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本市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進行階段性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10月1日起,將《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14〕30號)第四條的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分別下調20%,即:本市工傷保險費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4%、0.8%、1.2%的比例征繳。
二、本市將于2016年內實施國家和省文件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進一步調整完善工傷保險的相關政策。屆時,本通知隨之停止執行。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月18日
附
2016廣州工傷保險報銷時間及范圍一覽
一、申請范圍
(一)參保工傷職工發生工傷后,因工傷治療及康復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政策,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疇;
(二)不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疇,但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件的工傷醫療費用。
以上工傷醫療費用均應發生在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鑒委)核準的工傷醫療期或康復期內,且未在定點醫療機構記賬結算。
二、辦理時限
(一)申請報銷時限:職工醫療終結后一年內,由用人單位經辦人申請辦理。
(二)費用審核時限:資料齊全的情況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由醫保經辦機構完成審核結算(若遇有疑問、大額醫療費用、需調查取證的,則不受30個工作日限制)。
(三)費用撥付時限: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于醫保經辦機構完成審核結算的次月中旬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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