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工傷鑒定
(一)鑒定范圍
1.因工(職業病)致殘的職工或其單位,對省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省級重新鑒定的;
2.省勞動保障廳直管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3. 受理有關部門(機構)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二)鑒定內容
1. 勞動能力鑒定;
2. 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
(三)鑒定程序
1. 鑒定申請
(1)職工或其單位對省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省勞動保障廳直管的行業單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可直接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
(2)申請人除提交申請報告外,因工(職業病)致殘的,應按照要求填寫《安徽省職工因工(病)致殘程度(等級)鑒定證明書》一式4份,并附工傷(職業病)證明件的復印件、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工傷醫療的病歷等有關資料;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的,應按要求填寫《安徽省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證明書》一式3份,并附病歷等材料。
鑒定受理
(1)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登記;
(2)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是否受理意見,并通知申請人;
(3)根據申請材料,視情況確定是否調查取證;
(4)在勞動能力鑒定醫療專家庫中,按分類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鑒定組(3人或3人以上單數),對傷殘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專家組診斷
(1)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人員介紹被鑒定人基本情況及傷(病)情;
(2)專家鑒定組成員審核被鑒定人的有關材料,并視情況作相應的臨床檢查;
(3)鑒定專家遵循回避的原則,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GB/T16180-1996)標準或《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要求,在《醫療專家組診斷報告書》中,提出本次臨床診斷意見和符合標準的某條某款的意見,簽名交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4)必要時,勞動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委員會鑒定
(1)召開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成員會議,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被鑒定人情況和每位醫療專家在《醫療專家組診斷報告書》中的意見;
(2)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成員根據被鑒定人的相關情況、專家成員意見和工傷政策規定,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簽發鑒定結論
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簽發《安徽省職工因工致殘程度(等級)鑒定證明書》或《安徽省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證明書》。
(四)鑒定時間
根據被鑒定的人數情況,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適時安排專家組診斷,勞動鑒定委員會審定原則上每季度一次。
(五)鑒定要求
1. 勞動能力鑒定應嚴格按照工傷政策和國家標準進行;
2. 與被鑒定人及其單位有利害關系的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專家鑒定組成員應當回避;
3.診斷、鑒定結論未正式通知當事人之前,不得將診斷、鑒定的情況泄露給當事人;
4.診斷、鑒定結論一旦作出,鑒定組專家、鑒定委員會成員以及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者,可以保留意見,但不得對當事人發表與結論相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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