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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時間:2023-03-14 12:52:37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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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2015年4月17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公布了經修訂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此次修訂是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修訂以后,江蘇省對本省于2005年制定的老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老辦法”)的一次重大調整。現就其修訂內容中與老辦法相比有較大變化之處作一解讀,以饗讀者。

          一、明確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新辦法第十三條首次明確了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為: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限且無法定理由的;

          (三)沒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明確用人單位不提供證據時的工傷認定方法

          老辦法規定在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此規定對于促使用人單位積極提供證據有著積極作用,但如僅依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來認定工傷,因其不可避免地帶有片面性,往往失之偏頗,有傷實體正義。

          此次新辦法明確了除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外,還可采納工會組織或其他部門提供的證據,以及社保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如此更有利于全面核實相關事實,以確保工傷認定結果的準確性。并且,此精神也是與2010年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基本保持一致的。

          三、首次明確工傷康復問題

          新辦法首次明確工傷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或者工傷康復專家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提出康復治療方案,報經辦機構批準后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其實無錫等地已經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單獨規定了工傷康復的管理辦法,此次是首次以省級地方法規的形式明確工傷康復的標準和程序,但詳細的實施細則仍舊要參考各地級市的地方法規或者規章。

          四、明確停工留薪需憑病假單確定

          此前,各地級市的社保機構也曾以內部文件等形式規定停工留薪期需要憑病假單確定,但由于此類內部文件形成時間過早,又非明確的法規,故實踐操作中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標準各不相同,甚至有些社保機構的經辦人員認為只要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出,工傷職工就一直處于停工留薪期,給用人單位帶來了很大的困惑。

          此次新辦法明確了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解除了用人單位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標準上的困惑,也可防止少數職工傷情穩定后仍舊以各種理由拒絕出勤的情況。

          五、大幅簡化工傷補助金計算方法,大幅降低其標準

          眾所周知,對于發生工傷后勞動能力鑒定有等級的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后即可向社保機構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此部分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計算標準,全國并無二致。但對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則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制定具體標準。

          新辦法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簡化為定額制,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另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浮動不超過20%。

          此次調整,感覺有些矯枉過正。因為此定額的標準雖然比目前上海市的標準更為簡潔,不需要像上海市那樣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來確定。但是考慮到國民經濟的發展,每年的職工平均收入都在增加,按照定額方式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方式不是很科學,可能過幾年又要修訂補償標準才可適應經濟的發展了。

          六、完善退休前勞動合同解除時的償付標準

          老辦法中,對于將近退休的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未明確與普通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時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有何不同。這樣就造成一種悖論:退休前提出解除的工傷職工可以獲得兩個一次性的補助金,而正常退休的工傷職工則分文不能獲得,這與勞動法鼓勵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鑒于此,此次新辦法規定了對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當然,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有侵害勞動者權益,導致工傷職工行使《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推定解雇權的,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七、保留職業病加付,取消公司清算加付

          新辦法對罹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仍舊保留老辦法加付40%的標準。但對于老辦法中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時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加付20%、七至十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加付10%的做法,則在新辦法中被取消掉了。也即根據新辦法,工傷職工無法再因為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而獲得比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更多的補助金。

          新辦法明確了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目前各地社保畫地為牢,申報繳納的方式并不統一,像無錫等地的用人單位并不能單獨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根據新辦法各地將如何調整社保申報繳納的系統和流程,仍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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