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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那么,什么樣的傷害屬于工傷?怎樣申請工傷及工傷待遇?工傷發生后可以得到什么樣的待遇?如何投保工傷保險?本文將從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幾個方面,對《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進行解讀。
工傷認定規定詳細
工傷,顧名思義就是與工作相關的傷害。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因人為操作不當或者環境安全隱患造成的傷害時有發生,那到底怎樣的傷害才算是與工作相關的,如何來認定這些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呢?
依條例規定,工傷包括以下12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10)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11)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但并不是符合以上12種情形的都是工傷,若是有以下情形的,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申請有時限
依條例的規定,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說,發生工傷后,應當由公司為員工進行工傷認定申請,這個申請要在發生后的30天內完成。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會因各種各樣的原因拒絕或延誤了為員工申請工傷。這時,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據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也就是說,若用人單位將工傷誤判為非工傷,沒有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則工傷認定申請前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在這里,提醒各事業單位的工傷申請收件窗口,是否屬于工傷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出認定的,申請窗口只是起到預審和代為申請的作用,收件的標準應當從寬。
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依照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動五項條件確定。
工傷保險待遇與勞動能力鑒定直接相關,條例詳細規定了每一種傷殘等級應當享受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等。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時享受相應的醫療和待遇,條例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經審核,可由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償還。
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保險費是“五險一金”中唯一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保險費的險種。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工傷保險基金的收入來源主要有:(1)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3)滯納金;(4)財政補貼;(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主要有:(1)工傷保險待遇;(2)職業康復費用;(3)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4)工傷預防費。
管理監督及法律責任
依照條例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職工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通告因工傷亡、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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