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西安工傷保險條例內容

        時間:2024-12-06 12:29:29 敏冰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西安工傷保險條例內容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西安工傷保險條例內容,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西安工傷保險條例內容 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勞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人事、民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殘聯等組織,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ㄒ唬┯萌藛挝焕U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ǘ┯萌藛挝宦毠て骄べY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ㄈ┯泄凸さ膫體工商戶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根據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浮動費率在行業費率檔次內,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在國家規定范圍內調整。

          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按《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所屬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確定。營業范圍屬跨行業的,按照風險高的行業確定。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并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傷殘職工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ㄋ模┥钭o理費;

         。ㄎ澹﹩试嵫a助金;

         。┕B親屬撫恤金;

         。ㄆ撸┮淮涡怨ね鲅a助金;

         。ò耍┹o助器具購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ㄊ┕毠趧幽芰﹁b定費;

         。ㄊ唬┓煞ㄒ幰幎ǖ钠渌M用。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補繳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

          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當年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10%,建立風險儲備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毠ど矸葑C件、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ǘ┽t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ㄒ唬┥a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ǘ┱J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ㄈ┮蚵男泄ぷ髀氊熓艿奖┝Φ,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ㄋ模┯捎跈C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ㄎ澹┮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诠ぷ鲿r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八)屬于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并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二)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托代理關系的;

          (四)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范圍的;

         。ㄎ澹┮呀浻蓜趧又俨脵C構仲裁并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渌c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執行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趧庸δ苷系K程度等級的.鑒定;

         。ǘ┥钭岳碚系K程度等級的鑒定;

         。ㄈ┩9ち粜狡谘娱L的確認;

         。ㄋ模┕苯訉е录膊〉拇_認;

         。ㄎ澹┡渲幂o助器具的確認;

         。┕B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趧颖U闲姓块T工傷認定結論;

         。ǘ┕t療部門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和有關檢查結果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認為殘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需要到外地治療的,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辦理轉診手續。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安裝、配置。其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直接結算。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勞動關系的;

         。ǘ┯萌藛挝灰罁秳趧臃ā返诙鍡l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ㄈ﹦趧雍贤跐M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七級為15個月,八級為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發給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給54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 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ǘ┻M行工傷保險的調查和統計;

          (三)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ㄋ模┌凑找幎ü芾砉kU基金的支出;

         。ㄎ澹┒ㄆ诠脊kU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調整費率;

         。楣毠せ蚱渲毕涤H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ㄒ唬┥暾埞J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ǘ┯萌藛挝粚涋k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ㄈ┖炗喎⻊諈f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社會保險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事宜。本辦法施行后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上述有關證件辦理工傷保險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變動,但參加本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工傷保險條例內容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額、工傷事故和工傷申報等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加強事故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增強職工預防工傷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ㄈ┭舆t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政府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依法給與的補貼;

          (五)其他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自治州實行全市、州統籌,條件具備時實行全省統籌。

          工傷保險全省統籌前,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出適用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具體方案,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數額。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數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和企業,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核定,可以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繳費辦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下列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和用于工傷保險的費用,依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淮涡詡麣堁a助金;

          (七)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ò耍┙K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ň牛┮蚬に劳雎毠さ倪z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ㄊ┕J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ㄊ唬┕A防宣傳和培訓費用。

          第十條 下列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應當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ǘ┚惩庵委熧M用;

         。ㄈ┎环瞎kU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

         。ㄋ模┮婪ú挥柚Ц兜钠渌M用。

          第十一條 建立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自留5%,向省上解5%。

          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及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支付。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調劑。工傷保險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單位應當于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輕傷事故和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于事故發生后或者接到職業病診斷書3日內報告;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上述時間內報告的,應當于障礙消除后3日內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臺帳,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限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期限可以延長60日。

          用人單位未在前兩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ㄒ唬┦軅β毠さ纳矸葑C明;

         。ǘ┡c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ㄈ┽t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ㄋ模┰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

         。ㄎ澹┰谏舷掳嗤局,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六)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認定申請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書;

         。ㄆ撸┰诠ぷ鲿r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ò耍┰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xxx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還應當提交用人單位的設立登記或者設立批準證明。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于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于15日內依照前款規定作出并出具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一)不符合管轄權規定的;

         。ǘ⿲儆凇稐l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依照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實行案例指導制度。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工傷認定典型案例,經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發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相同的工傷認定事務,出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已經發布的典型案例。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 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并對以下事項進行技術確定或者鑒定:

          (一)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ǘ┘膊∨c工傷的因果關系鑒定;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確認;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ǘ┕毠け救松矸葑C復印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于《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并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之日起30日內,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到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應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申請進行的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高于原鑒定等級的,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結論低于原鑒定結論或者與原鑒定結論相同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墊付費用及以后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核定后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鹬Ц兜木唧w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停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是: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工傷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減除20%,但最高減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享受《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于確認職工因工死亡后30日內,持死者的工亡認定證明和死者親屬資料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5日內核定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九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與養老保險待遇同步調整。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重新出現的,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預支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及時退還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按規定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供工傷職工享受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證明。

          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應當及時報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從條件變化的次月起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將生產經營權、勞務工程等施工權違法轉移或者承包給沒有經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工傷保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掛靠單位承擔。

          原用人單位被依法注銷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清算組織或者清算報告中確定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復發的醫療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魇展kU費,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ǘ┖瞬橛萌藛挝坏墓べY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年齡、工種等基本情況,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基本情況、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ㄈ┻M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和信息系統管理;

         。ㄋ模┌凑找幎ü芾砉kU基金的支出,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工作;

         。ㄎ澹┌凑找幎ê硕ükU待遇;

         。楣毠せ蛘咂浣H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七)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職工送往與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后轉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工傷職工的就醫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時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手續的,未辦理期間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根據《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負責支付。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無故停繳工傷保險費,其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后,由用人單位依據《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八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拖延支付或者無支付能力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國有、集體企業在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以前確認為工傷或者因工患職業病,仍由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支付工傷待遇的在職工傷人員、退休退養工傷人員、工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不包括與原企業解除、終止了勞動關系或者終止了工傷待遇關系的工傷人員和已經享受了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撫恤待遇的工傷人員、供養親屬。

          本辦法規定的時效日期,超過10日的為自然日,10以下的為工作日。

          西安工傷保險條例內容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征繳。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州(地、市)級統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中央駐青行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統籌實行省級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到統籌地區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七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制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經營生產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確定的費率,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費繳費數額,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高于300%的,按300%繳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項下列支。

          企業破產的,按照企業上年度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實際費用,依照法定清償程序,從資產變現中一次性繳納10年的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初次繳費費率繳費。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屬二、三類行業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動一次。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及其他與工傷關聯的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以統籌地區為單位建立。儲備金的提取比例按照當年工傷保險費實際征收額的10%安排,用于統籌地區突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超過實際收入部分的支付。工傷保險基金當年結余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申請工傷認定的,經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處長。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文本或有效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職工初診診斷證明書,或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傷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及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失蹤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三)受到機動車輛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有關單位的證明;

          (四)復退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鑒定結論;

          (五)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后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下發《工傷認定通知書》,送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不履行舉證責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經調查核實后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八條 省和州(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職責:

          (一)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鑒定(即傷殘等級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

          (三)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五)舊傷復發確認;

          (六)疾病與工傷關聯確認;

          (七)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按《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專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通知書》;

          (二)《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資料;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按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鑒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相關的確認結論,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工傷證》!秳趧幽芰﹁b定表》由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分別保管,《工傷證》由工傷職工保管。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州(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再次鑒定申請超過規定時間的,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予受理。

          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復查鑒定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申請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其鑒定結論無變化的,以及鑒定疾病與工傷無直接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具體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 職工受傷用人單位應將其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到工傷醫療機構就醫。在外地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1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醫療目錄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超出工傷醫療目錄的項目應征得工傷職工或家屬的同意,費用由工傷職工承擔。

          第二十六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含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經工傷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確需停止工傷接受治療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醫的,應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家工傷醫療機構作為醫治工傷的醫院,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同意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的,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辦機構批準,到指定的康復醫療機構治療。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傷認定通知書》、《工傷證》、《勞動能力鑒定表》。用人單位拒不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直接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四)養父母、養子女的關系證明;

          (五)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條 經辦機構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核定完畢,按規定落實相關待遇。其中應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開始計發。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或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確定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或配置。安裝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本人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到規定退休年齡。傷殘津貼扣除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后,實際領取額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不享受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符合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企業依法關閉、破產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符合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傷殘職工應以本人傷殘津貼或本人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到規定退休年齡。扣除本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或本人工資實際領取額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三條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合并計算,其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的30個月至15個月。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7個月,七級24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8個月,十級15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規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金額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新發生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重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支付有關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4個月計發。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關閉、破產的,應將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移交長期居住地的街道或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發放。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三十七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他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提請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救治特點,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統籌規劃和確定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全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州(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工作需要,在本統籌區域內確定工傷保險醫療機構,會同當地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地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進行工傷預防宣傳教育,防止或減少工傷及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十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與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嚴格遵守工傷保險的各項規定,為工傷職工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經辦機構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工傷,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現仍符合領取工傷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舊傷復發醫療費條件的,從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起,按新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過去的不予追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十三條 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退休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五條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檢查、治療和鑒定,影響工傷保險工作正常進行的,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可停發其有關待遇。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完全或大部分恢復勞動能力而拒絕單位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西安工傷保險條例內容】相關文章:

        廣東工傷保險條例09-27

        工傷保險條例重慶09-29

        工傷保險條例方法11-01

        廈門工傷保險條例10-21

        西安失業保險條例全文08-18

        江蘇工傷保險條例全文02-01

        遼寧工傷保險條例細則07-28

        2017南京工傷保險條例09-06

        南京工傷保險條例全文01-30

        河南工傷保險條例全文03-07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