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下面為大家帶來了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第四條 對于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兩個月。
第六條 所受傷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錄》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第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條 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條 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十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工傷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醫療費用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標準不得低于病假工資。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從事工作后舊傷復發,需要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工傷醫療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旨在保障工傷職工在遭受工作傷害或患職業病后能夠暫停工作并接受治療,同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通常最長為12個月,但在傷情嚴重或特殊情況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最多延長12個月。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不僅考慮工傷職工的傷情,還可能受到所在地區相關規定的影響。例如,某些省份會發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明確各類傷情的停工留薪期長度。如果傷情未列入目錄,則以臨床治愈或治療穩定所需時間為準。
此外,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將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還需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和管理對于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和減少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糾紛至關重要。
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有哪些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福建、北京、山東、吉林、廣東、重慶等相當一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規定了確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程序、條件、待遇、爭議處理,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則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做了規定。
按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企業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確診的診斷證明,對照《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對于多處傷害部位或不同組織器官都受到傷害的,以傷害部位對應最長的停工留薪期確定。對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治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到期,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適用法律法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到期重返工作崗位或從事其他工作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屬舊傷復發的,應當同時確認舊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拒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相當一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都指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并且待遇管理辦法,《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第一種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第二種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第三種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03-15
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嗎?03-25
剛入職半月出工傷可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嗎?12-12
工傷生活補貼和停工留薪是同一個嗎10-25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內容12-07
最新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全文01-29
有關工傷傷殘撫恤的管理辦法11-26
北京市工傷賠償新標準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