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市公積金基數
津公積金委[2017]6號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及我市有關政策,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將201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7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17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二)全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統一繳存比例保持不變,仍為各11%。2017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統一管理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
(四)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過19230元。
(五)單位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后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17年6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申請提高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
全市機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最高比例,將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二)繳存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降低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1. 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條件;
2. 單位上一年度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6410元。
(三)繳存單位前兩年連續虧損,且2017年、201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分別低于為2424元、2564元的,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經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按照規定或批準的繳存比例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四)單位申請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須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并在辦理繳存額調整手續前,持相關資料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申請手續。
三、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領導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工作政策性強,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各有關單位要集中精力、抓緊時間認真填報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及時交回核對。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計算口徑核定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繳存基數,認真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上、下限規定,核實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信息,保證201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順利調整。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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