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公積金比例
一、南通公積金比例范圍: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人員。
二、南通公積金比例內容:
1.繳存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根據國家統計局統制字(1990)1號文件規定,職工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計六部分構成。
2.各繳存單位的職工月工資基數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最高不超過南通市統計局公布的市區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3.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含按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仍為單位和職工各8-12%,繳存比例未達到各8%的應調至8%,在8-12%幅度內未達到上限的,可繼續上調至12%。
4.對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其由單位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參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內確定,住房補貼參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5.單位和職工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月繳存額應分別四舍五入精確到元。
6.對仍未為部分在職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單位,單位在辦理調整時,可一并為這部分職工辦理匯補繳手續。
三、南通公積金比例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對于歷年未按規定調整而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單位在調整時應作一次性補繳。
四、單位辦理南通公積金比例調整有關事宜時,須同時進行單位及職工個人繳存登記信息核對和變更登記工作。
六、各單位在調整繳存基數過程中,南通公積金比例遇有問題請及時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科聯系。聯系電話:59000608、59000602,或者登陸南通住房公積金網(www.ntgjj.com)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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