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紹興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相關內容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的通知》(紹住金管〔2007〕2號)的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2016年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最高、最低繳存額作以下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按《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的通知》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有條件的單位,經管理中心批準,可適當放寬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高各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統計局公布的`紹興市2015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8728元計,核定全市職工每月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最高繳存額分別為2936元,最低分別為147元。
二、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計算到元,即見分、角進元。
三、各單位均應按規定做好2016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調整工作,調整后的月繳存額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各單位可以在調整月繳存額的同時,對2016年1至6月住房公積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繳。
四、各單位調整當月新增職工暫不作變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五、尚未建立或未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應按本規定及時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建繳或補繳住房公積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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