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有什么最新政策
今年1月1日起,《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正式實施,這在省內尚屬首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聞發言人朱建明介紹,住房公積金是職工買房的一大助力,但是在運營過程中,不時會有違法提取、無故拖欠貸款還款的行為。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持續有序運行,倡導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環境,《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應運而生,對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個人所發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其管理有了統一規范。
失信懲戒的適用范圍
該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個人所發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其管理。
“個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各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個人。
失信行為的四個分類
根據細則,個人失信行為分為提取失信行為、貸款失信行為、貸后還款失信行為及繳存失信行為。
其中,提取失信行為包括: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貸款失信行為包括: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的;貸款中的其他失信行為。貸后還款失信行為包括:未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后還款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繳存失信行為包括:不按規定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手續,不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的;繳存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失信行為實行分級認定多種懲戒督促停止失信行為
個人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細則明確,對于個人一般失信行為,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懲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
同時,個人出現多次不同類型的失信行為的,可從發現之日起,按失信行為的類型分別進行記錄、定級,予以懲戒;個人在懲戒期內再次出現失信行為的,則按規定追加懲戒。
據悉,對個人出現失信行為的,市公積金中心職能處室會定期將失信個人名單報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同時將嚴重失信的行為通過公積金中心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個人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也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異議申請。如果個人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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