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問題及建議
國務院在 總結 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于1994年頒發了《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在全國建立起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住房公積金領導機構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管理原則。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根據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 企業 、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城鎮 經濟 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 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所有在職職工(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或人事關系的人,含臨時人員),都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或不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采用的是“個人積累制”的模式,即個人帳戶所積累的資金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者,你就在銀行擁有了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這個賬戶相當于你在銀行開立了一個“存折戶”,不管是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還是單位貼補的部分,全部歸集到你的賬戶中去,日積月累,形成了一筆可觀的儲蓄,因而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的多少涉及到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對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加強審計監督。
一、企業在歸集住房公積金時存在的 問題
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法定的由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共同繳存、職工所有的長期儲金,與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一樣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和改善住房公積金的征繳、籌集又是最為重要的環節之一。
對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加強審計力度,可以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健全風險防范機制,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權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
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福利的住房公積金,盡管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有著同樣的“名分”,但是實際征繳情況卻并不理想,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為:
1.與企業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相比,住房公積金并沒有覆蓋同樣的人群,有部分企業一直沒有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屬于“不建不繳”行為。
2.有些企業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采取不同的政策,對正式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而對非正式員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即便在繳納了住房公積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繳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業還經常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少繳漏繳”行為。
3.有些企業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業有意將各類津貼、補貼、福利等應稅收入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將住房公積金當作是第二份工資,屬于“超標繳納”行為。
4.有些企業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將本應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除的部分改為全部由企業全額負擔歸集,屬于“全額繳納”行為。
二、加強對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審計的建議
(一)審計人員在對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行為的審計監督過程中,審計的依據主要有: 2.2006年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中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痹摗锻ㄖ愤規定:“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些規定與建設部、財政部、 中國 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文)的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協調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門統一執行。
(二)根據以上規定,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對不同情況應分別采取不同的審計處理 方法 :
首先,應審計 企業 在歸集住房公積金時有無存在“不建不繳”和“少繳漏繳”行為,如發現有此類情況,應在審計報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業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重新 計算 每一位職工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并督促其及時匯繳。
其次,對于“超標繳納”和“全額繳納”行為,審計人員應根據相關規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職工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將超過比例和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調節,不但個人扣除的超標準部分要計算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企業為其繳納的超標準部分也應并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證個人所得稅,還要求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超標準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ㄈ┽槍ζ髽I在歸集住房公積金對存在的 問題 ,筆者建議:
1.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加快住房公積金的 法律 法規建設,從法律層面上解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門與職責,以解決住房公積金在執法過程中執法手段不硬的難題。因為在現實工作中: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雖然賦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權,可以對企業進行罰款,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操作很困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輕易不會動用;另一方面,如有職工反映投訴企業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存在違規行為,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上門稽核審計的權利,那么就無從核實企業執行的具體歸集標準,更無從知曉每位職工到底應繳納多少住房公積金,也就因取證不足而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國家應當專門成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 中國 人民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人員聯合組成的審計調查執法組,對企業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情況進行一次大規模的審計監督,以切實糾正損害國家和職工權益的突出問題,嚴格清理和糾正“不建不繳”、“少繳漏繳”、“超標繳納”、“全額繳納”等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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