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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住房公積金到底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時間:2020-12-17 19:31:09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住房公積金到底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到底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房產: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及相關手續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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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誰能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請求權人限定為夫妻一方。對于前兩項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我們不難理解。但后兩項即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請求權人仍為夫妻一方。

          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定來看,家庭成員應指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夫妻問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我們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因此要求離婚,因無過錯方不是直接受害者,按照傳統的侵權理論,其就不能以請求權人提起賠償請求。

          但基于婚姻法對該兩項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也即表明了在這兩種情況下,無過錯方的實體權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則意味著法律將承認一人(無過錯方)可以對他人(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享有權利,當他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此人的權利也受到直接的侵害,這種結果與傳統侵權行為法的理論是相悖的,容易造成侵權人責任的無限擴張,存有不足之處。

          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如果構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婚外戀離婚賠償何時提出

          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情況下,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情況下,若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其可在離婚后的1年內就該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情況下,一審時其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從第30條的規定可知,對于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法律給予了在離婚后1年內就損害賠償單獨起訴的權利,但對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若想切實維護自身權益的話,則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即離婚訴訟的一審期間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二審期間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所以若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在二審時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其只能再另行起訴,而一審所涉的離婚訴訟應已隨著二審程序的結束而終結。此時曾作為原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再就離婚損害賠償向法院另行起訴的話,就會違背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的要求。因此對于作為原告的無過錯方,應在一審時即提出離婚損害的賠償請求,以便有效維護其合法利益。

          四、受騙結婚能要求賠償嗎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理由是感情破裂,而是不是經濟問題,如果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法院會判決離婚。 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婚姻無效,一旦認定婚姻無效,則從結婚當日起,就是無效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論騙婚一方的手段和目的如何,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都屬于合法婚姻。

          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騙婚行為,人民法院在分割財產時會予以照顧,并且如果對方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創傷,受欺騙的一方同時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兩人的婚姻關系被確認為無效,我認為你朋友損失的是婚姻利益,因為一旦結婚,雙方便具有了婚姻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兩人的婚姻關系無效,就使得無過錯方基于婚姻的可得利益歸于消滅。

          這種婚姻利益的損害不是直接的財產損失,主要還是體現在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方面,因此,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至于賠償的數額,這得由辦案法官根據原告精神方面受損的程度作出一個合理的判斷,至少高額賠償不是作為原告所要考慮的,她只能就自己所受損害提起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當然是造成這一無效婚姻的過錯人。

          五、誰可以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賠償請求權人限定為夫妻一方。對于前兩項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我們不難理解。但后兩項即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請求權人仍為夫妻一方。

          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定來看,家庭成員應指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夫妻問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我們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因此要求離婚,因無過錯方不是直接受害者,按照傳統的侵權理論,其就不能以請求權人提起賠償請求。

          但基于婚姻法對該兩項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也即表明了在這兩種情況下,無過錯方的實體權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則意味著法律將承認一人(無過錯方)可以對他人(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享有權利,當他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此人的權利也受到直接的侵害,這種結果與傳統侵權行為法的理論是相悖的,容易造成侵權人責任的無限擴張,存有不足之處。

          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如果構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六、女方在哺乳期內能離婚嗎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于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

          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并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七、獲得哺乳期離婚賠償的條件

          哺乳期離婚賠償是女方在哺乳期,也就是指女性生產后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所期望獲得一種賠償。但不是所有在哺乳期進行離婚的女性都可以獲得這一賠償,那么想要獲得哺乳期離婚賠償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當事人中的男性一方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女方在哺乳期離婚可以獲得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也就是說,如果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提出離婚,如果沒有上述四種情形,是不能要求賠償的,當然,哺乳期內,為了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男方也是不得提出離婚要求的。

          八、離婚轉移家庭動產怎么辦

          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為處于“冷戰”或“交火”期,面臨離婚困擾的雙方很難象正常夫妻一樣在家里相處。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選擇了分居,即使由于條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個“旅館”,或成為了一個發泄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會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里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娘家”或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1、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電器的購買發票;

          2、如果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的可能,請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后,請朋友作證詞,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

          3、發現家電被轉移后,立即報警,加強法院采信力度。

          九、離婚轉移銀行存款怎么辦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于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1、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2、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3、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4、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十、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怎么辦

          一旦對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并不是多余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因為隱匿財產是我國法律不允許的行為。

          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采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于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十一、如何防止離婚轉移財產

          夫妻關系融洽時,誰也不會想到離婚。一旦風云突變,離婚大戰在即,夫妻關系變得緊張時,雙方難免都會在心中打起小算盤。其首要念頭就是想著如何轉移財產,如何為離婚訴訟做準備。

          偽造債務是最“高明”的轉移夫妻財產的方式之一,而且這些所謂的債務往往都是由法院判決來確認。因此,收集證據成為離婚訴訟的關鍵因素。經常一方在打離婚官司,而另一方的親友或者其他人將離婚夫妻一塊告到法院,說是欠了他(她)的債務,要求用房產之類的財產來抵債,甚至先離婚官司一步,將爭訟的房產予以查封。那么,如何防止離婚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制造外債,并使自己在離婚訴訟中處于優勢地位呢?

          1、財產公證或協議;

          2、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

          3、夫妻對存款設聯名賬戶;

          4、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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