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調整
摘要:各繳存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不得超過紅河州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最高繳存比例不得超過12%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云建房[20xx]148號)、《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糾正我省部分州市超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緊急通知》(云建金[20xx]634號)的規定,現將20xx年度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執行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繳存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不得超過紅河州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最高繳存比例不得超過12%;根據紅河州統計局提供的數據,我州20xx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5092元(月平均工資為3758元)。
公積金繳交計算公式:
月繳存額=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
最高月繳存額=3758×3×繳存比例
二、各繳存單位計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從20xx年1月份起嚴格按照以上規定予以執行。
三、根據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云人社發[20xx]61號)精神,紅河州個舊市、開遠市、蒙自市、彌勒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70元;其他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070元。
四、各繳存單位計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低于紅河州最低工資標準的,從20xx年5月份起按照上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調整。
五、各繳存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實行四舍五入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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