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人員住房公積金規定
某汽車生產公司2009年發生技術開發費用1510萬元,其中為研發人員繳納住公積金56萬元。主管機關在對其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資料進行審核時,告知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屬于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范圍。檢查人員當即要求企業進行調整,調減不符合政策列支的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金額56萬元。對于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該公司有些不理解,覺得研發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支出應屬于正常的工資范疇,應當列入稅前加計扣除范圍。
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用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核算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和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都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從事符合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該企業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雇員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和稅務處理時存在差異。在會計處理時,該住房公積金可與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費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一樣列入“研發費用”科目的人工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人工費用只包括: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該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得享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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