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以下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及其所屬分中心、管理部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工作;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負責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的設立和住房公積金的專儲。
第三條 《規定》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和在職職工,按本細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單位在職職工主要是指在單位工作的以下人員:
。ㄒ唬┡c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領取工資的人員。
。ǘ╇x崗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崗位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ㄈ 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
第五條
單位中的外籍及港、澳、臺人員、離退休的人員,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繳存職工)每人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對單位未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公積金中心依照《條例》、《管理規定》責令其進行整改、實施行政處罰直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及變更
第八條
新設立的單位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交復印件驗證原件)、職工工資表到公積金中心所屬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
繳存單位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20日內到確定的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變更申請、批準變更文件或者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材料復印件(交復印件驗證原件)到公積金中心所屬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銀行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變更(含姓名、身份證號碼不符的),職工本人或者單位經辦人員持單位證明、職工身份證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交復印件驗證原件)到公積金中心所屬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在注銷登記前,應向公積金中心提交申請及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相關資料進行備案,并按以下要求完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后,再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注銷:
。ㄒ唬┌唇ㄔO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建金管〔2005〕5號和〔2006〕52號文件及相關規定清算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二)由單位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職工的公積金余額,并將職工公積金余額造冊登記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
。ㄈ﹩挝怀致毠すe金余額清冊報公積金中心作封存、轉移、托管或者支取銷戶處理;
。ㄋ模┞毠さ淖》抗e金處理完畢后,單位或者清算機構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注銷登記:
1、被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2、破產的單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
3、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銷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ㄎ澹﹩挝换蛘咔逅銠C構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20日內到受托銀行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合并、分立、改制的單位,按照第十一條清算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須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事項。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及計息
第十三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工資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工資總額構成或者本市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確定)。
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月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單位和職工的繳存基數,自登記繳存的次年起,每年審核調整一次。單位持《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個人繳存名冊)》,財政供給單位還需提供《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審核表》到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核定后的繳存基數,從當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標準為12%。
。ㄒ唬┓秦斦┙o的單位,可在5%至12%范圍內每年度確定一個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經營虧損、繳存比例不能執行到5%的困難單位,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經管委會批準或者管委會授權公積金中心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經營狀況、虧損情況、降低繳存比例等內容的書面申請;
2、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者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3、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單位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近三年發生嚴重虧損或者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或者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職工工資的單位,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經管委會批準或者管委會授權公積金中心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緩繳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狀況、虧損情況、緩繳等內容的書面申請;
。ǘ┞毠ご泶髸ü┩庠撌马椀臎Q議或者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ㄈ┥霞壷鞴懿块T的批準文件或者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單位近三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自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重新申請審批。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正常繳存和補繳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職工的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按元計算)+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九條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應按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核定的月繳存額,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二十一條 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含經批準緩繳的單位),補交住房公積金按以下原則辦理:
。ㄒ唬﹩挝粡奈蠢U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自《條例》(國務院令262號)頒布之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因歷史原因和確有困難的單位,報公積金中心審批,可以先繳存當年的住房公積金,再逐步實現補繳;
。ǘ﹩挝晃窗凑找幎ǚ秶蜆藴剩ū壤、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三)單位不能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對職工工資有異議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裁定的工資或者統計部門頒布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補繳公積金的繳存基數。
第二十二條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結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托管、封存
第二十三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和職工調離繳存單位的,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單位持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文件或者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交復印件驗原件)到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銀行為繳存職工辦理個人賬戶的封存、托管或者轉移手續;
(一)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單位辦理手續交公積金中心集中托管,托管期間,符合提取、使用規定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重新就業或者調入新單位工作的,填寫轉移審批表,提供新單位賬戶和個人賬戶,作核銷原賬戶轉入新賬戶處理;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托管、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由公積金中心督促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工離開工作單位,中斷工資關系,仍然保留勞動關系的,由單位到公積金中心為其辦理公積金封存手續;職工恢復工資關系后,由單位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啟封手續。封存期間,符合提取、使用規定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凍結、解凍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可依據相關規定及司法部門、公安機關的裁定或者決定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作凍結處理,賬戶凍結期間,其住房公積金可以繼續繳存,但不得提取。凍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公積金中心依據相關規定及司法部門、公安機關的裁定或者決定等給予解凍。
第六章
住房公積金的查詢、對賬
第二十六條 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查詢卡(折),到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也可以登錄公積金中心網站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二十七條 繳存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持單位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可以到公積金中心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經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報昆明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備登記,向社會公告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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