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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泰州公積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出具相關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只能提取屬于自己所有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以及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代理人須辦理代領手續。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公積金的,必須提供下列證明:
。ㄒ唬┵徺I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以及不低于房屋總價30%的付款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
。ǘ┙ㄔ、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國土和規劃部門批準建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ㄈ┐笮拮宰∽》康,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相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手續;
。ㄋ模┵徺I二手房的,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
職工因離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離、退休證明。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要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近期償還住房貸款的憑證,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0%的,提供單位或相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納稅憑證,可以按規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出具職工死亡證明、本人身份證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遺囑,申請辦理提取手續。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應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余額進行封存,待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后,再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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