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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規定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更好支持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根據《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精神,現就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寬租房提取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限額。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月提取限額今后如需調整,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行公布。
三、簡化租房提取要件。申請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除應提供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申請人及配偶在本市無房產信息狀況可以通過授權委托方式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代為查詢。
四、提取方式和時間。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一般采用轉賬方式。申請人可每年一次提出提取申請,提取資金每季度自動轉入本人名下指定銀行賬戶。次年進行復審。
五、單位集中辦理。對由單位提供租用住房的,可由單位負責收集材料,集中向市公積金中心各區(縣)管理部申請辦理公積金提取。
六、騙提、套取行為處罰。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本通知要求盡快制訂相關操作細則,切實簡化業務辦理流程,方便繳存職工辦理提取手續。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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