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住房公積金超出部分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結
一、老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繼續執行單位、職工各10%;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單位、職工各15%。單位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12%的,對超過部分按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大政發〔1999〕66號),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的新職工,可繼續執行單位25%、職工15%的繳存比例,且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超過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注明屬于住房貨幣補貼。大連開發區職工繼續執行單位18%、職工14%的繳存比例,且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超過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注明屬于住房貨幣補貼。
各區市縣新、老職工界定標準按當地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繳存基數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對超過部分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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