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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住房公積金貸款例調整
該《意見》從“促進房地產業轉型發展”“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鼓勵引導居民住房合理消費”“激發房地產市場活力”及“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等五個方面,提出了多個具體指導措施,涉及公積金、保障房、預售、項目最低資本金、土地供應等方面的內容。這是繼今年4月29日云南省實施8條樓市政策后的又一新政。
在住房公積金方面,《意見》指出適度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20%,執行住房公積金基準利率。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同時,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含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憑無房產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貸款本息,并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款總額或貸款余額,具體辦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制定。
《意見》還指出全面落實異地貸款政策,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切實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工作,省內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的職工即可在購房地申請貸款,戶籍地和就業地在同一城市的繳存職工到本行政區域外購房,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給予積極支持。
并建立省級住房公積金調節機制,對結余資金多、個貸率低于85%的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省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可統籌調劑資盒,供結余資金少、個貸率高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另外,《意見》鼓勵農民進城購房。自愿退出宅基地并還耕、還林的農民,進城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當地政府可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積及以上房屋折舊,給予一次性購房獎勵。
進城購房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變,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不變。具體獎勵標準和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將在城鎮有穩定就業且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實行靈活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一定時限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障安居工程方面,《意見》要求加快棚戶區和城市危房改造。各地要加大對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對符合有關規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要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和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確保項目如期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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