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準貸記卡征信記錄
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準貸記卡征信記錄解讀使用情況的問題探討
最近,接到我行幾個持準貸記卡的人反映,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時,因“準貸記卡最近24個月每個月的還款狀態記錄”欄目出現6次“1”、“2”,被以“人行征信記錄”中有不良記錄為由拒絕,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蛻裟贸觥度诵袀人信用報告解讀》和《個人信用報告》,兩種都在卡類型為“準貸記卡”時的標識,“1”表示透支1-30天,“2” 表示透支30-60天,都是在農銀川發[2013]259號附件1《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三條:準貸記卡的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內,是在合約中的正常借貸還的關系。住房公積金的人又以“N”-正常,即透支后還清,為什么征信中不把在正常合約中的表示的“1”、“2”換成“N”呢?總支是差錢,是不良記錄;客戶又到銀行打出《準貸記卡》一年來的透支明細表,進行形象準確的“1”、“2”的解讀:透支并還清貸款在報盤(記賬)前表示“N”,在報盤前透支未還清并且在30天內還清的用“1”表示,在報盤前透支未還清并且在30-60天內還清的用“2”表示,超過60天的則是“3”以上,才是逾期、違約。公積金中心又說,銀行術語我們不懂,我們以《人行征信》為準,上面的“1”、“2”就是不良記錄,只要我們重新查詢《人行征信》,你的征信上面的是“N”,“1”不超過6,我們就可以審批?蛻魹榇税俜角笾,花費了大量時間、精力,走訪人民銀行、住房公積金中心、查找提取相關記錄、制度、辦法規定等依據佐證,試圖說明并未有負面的征信行為,但都被住房公積金中心以還款記錄有“1”、“2”為由一口咬定予以拒絕。對此客戶十分苦惱,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和財務負擔。如若處置不善,將嚴重影 一
響發卡行聲譽,導致持卡人對發卡銀行信用卡及相關產品的不信任和抵觸,影響和制約業務發展。目前,客戶仍被拒絕。
依據相關規定,對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準貸記卡征信記錄應按以下幾點正確解讀使用。
一、根據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說明,準貸記卡24個月還款狀態欄的代碼“1”、“2”和貸記卡、貸款24個月還款狀態欄的代碼“1”、“2”具有實質性不同。準貸記卡的“1”表示透支1---30天,“2”表示透支31---60天,均屬于在與發卡行約定的正常用卡期限內的透支。在不超過“最長透支期限”(60天)內還本付息,屬于正常履行合約且合同之債歸于消滅,不產生違約責任。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局長邵伏軍同志主編的《百姓征信知識問答》一書中明確指出:準貸記卡的24個月還款狀態欄出現“1”、“2”并不是負面信用記錄。商業銀行在相關信用卡發卡章程中已明確準貸記卡客戶在60天內還款為正常還款,不會影響該卡額度的循環使用和客戶新的授信申請。客戶只要使用了準貸記卡,就會在還款狀態中被記為“1”或“2”。而貸記卡的“1”或“2”則分別表明貸記卡超過免息期后未清償且逾期1---30天、31---60天,貸款的“1”或“2”則分別表示,貸款逾期1---30天、31---60天。
二、準貸記卡不超過60天的透支行為屬于合同履行期間的正常透支行為。客戶使用準貸記卡刷卡透支或刷卡消費與發卡行是一種借貸關系,合同為格式合同,一般采用“章程”形式加以規定。如《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發卡銀行章程中均明確約定了準貸記卡最長透支期限(60天),這個期限類同于一般貸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清償歸還的,才屬于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準貸記卡的透支行為屬于合同履行期間的.正常透支行為,只有60天屆滿后仍未還款,即還款記錄狀態欄為“3”時,才能確定違約責任發生一次。因此,征信記錄中準貸記卡還款狀態欄為“1” 二或“2”時,根本不是負面記錄,如認定為負面記錄,則說明對人行征信報告解讀使用錯誤。這種誤判會導致準貸記卡持卡人因為對自己過去的用信情況和征信記錄不清晰、不了解,未經查實便無奈地接受這一誤判,接受公積金貸款的拒絕發放,并由此造成經濟損失(如不得不承擔較高的商貸利率或放棄貸款購房的行為)。如客戶在合同約定的60天內正常使用準貸記卡透支或消費,并不意味著他有違約行為,他的信用等級仍然可為A級(無其它貸款、貸記卡等不良記錄影響前提下)。A級為我國個人征信等級ABCD四個等級中的最優等級。
1準貸記卡存款 三、準貸記卡和貸記卡的主要區別:○
2準貸記卡不享受免息還款期,有息,貸記卡存款不計息!
無論提取現金透支還是刷卡消費,從第一天起就要向發卡行
3準貸記支付利息,而貸記卡有免息還款期,最長56天!
卡額度較小,一般免擔保普卡5000元,金卡10000元,而貸記卡則按申辦人資信程度而定,低的50元,高的可以上百萬元。準貸記卡的所謂短期小額消費信貸,就是金額不大
四、住訪公積金中心,只以數字代碼為依據,以數字出現的多少次為標準判定該不該審核住房
公積金的貸款,而不以《人行個人信用報告解讀》和《個人信用報告》中的標識結合來判定,以普遍性來判斷個別性,中文解讀是銀行的事,與我們判定無關。
五、建議:
。ㄒ唬、改進準貸記卡征信記錄方式,統一以逾期、違約為判定標準,當客戶使用準貸記卡刷卡透支或消費,且透支和還款在最長透支期限(60天)內還清借款,即以前的“1”(透支1-30天),“2”(透支30-60天)也應以“N”表示,(正常);雖然人行解讀說明已比較清楚,但正如本文所述,如此記錄,還是很容易引起歧義和誤讀誤判,特別是未經辦過準貸記卡的機構(如地方性銀行、信用社以及如住房公積金中心、小貸公司、擔保機構等)。建議人行征信管理中心 三
改進信用信息記入方法,將且僅將違約行為在報告中加以記錄和標注,使之與其他信貸信息的記入一致,為使用方提供清晰、便捷、準確的個人信用報告,這也是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的唯一準繩。
(二)、在使用方使用人行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中對于“負面信息”、“逾期”、“惡意透支”等現象的判斷認定出現偏差時,人行應向該單位作出正確的解釋。即以違約責任發生為準繩。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業務應屬于行政合同之給付,其行為應受行政法制約,以行政權判讀《信用報告》,也應按統一標準執行。在發生歧義時,人民銀行有義務出面協商、解釋、說明,用信單位和部門有權利向人民銀行提出咨詢申請,以達到統一認識,避免因誤讀帶來不良后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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