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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最新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經出臺了,具體內容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武漢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武漢地區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在職職工是指在本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外籍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第四條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第五條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ǘ┚幹、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
。ㄈ┙⒙毠ぷ》抗e金明細賬,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并進行核算;
。ㄋ模┚幹谱》抗e金歸集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ㄎ澹┍O督檢查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修k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武漢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委托受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金融業務和相關授權業務。
第二章繳存
第七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有多個賬戶的,應當辦理賬戶合并手續。
第八條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九條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每年應當根據職工上一年度工資調整情況確定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工資總額組成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一致,且為整數,單位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是指被單位招聘或招錄,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職工;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是指職工在兩個關聯單位間調動,如母、子公司,總、分公司,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間的工作調動以及轉業軍人安置等,職工能提供調令或工作調動通知等相關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則上認定為“新參加工作職工”。
第十二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于5%的)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ㄒ唬┙浺婪ㄅ鷾示徖U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二)處于停產(含停業)、半停產狀態的;
。ㄈ┻B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未設立職工代表大會的,經職工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武漢公積金中心審批。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正常繳存并為職工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ㄒ唬┪窗凑找幎槁毠ふ{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未按時為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三)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后,單位經濟效益好轉的;
。ㄋ模┮婪ㄐ枰a繳住房公積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的補繳主體責任。
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國家和武漢地區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ㄒ唬C關在預算中列支;
。ǘ┦聵I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章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或者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與職工應當自發生變更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ㄒ唬┞毠すぷ鲉挝蛔儎拥;
。ǘ﹩挝缓喜、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ㄈ┞毠ね诵;
。ㄋ模┡c所在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在崗的。
上述(一)至(二)兩種情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將自動轉入武漢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管理。
第二十條職工到新單位工作,新單位應當為其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即設立)手續;單位與職工恢復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啟封手續。
第二十一條職工調往異地(武漢地區以外,下同)工作,已與異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武漢地區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且個人賬戶未凍結或未納入誠信名單管理的,可向異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武漢公積金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出至異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由異地調入武漢地區工作,并已與武漢公積金中心的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在武漢地區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可向武漢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武漢公積金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二條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賬戶轉移、封存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武漢公積金中心申請督促辦理,單位在20日內仍不辦理的,武漢公積金中心應當在20日內直接予以辦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登記。
第四章網上繳存
第二十四條繳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需同時開通單位網上業務,在單位網上業務平臺上操作個人賬戶設立、繳存、基數調整、封存等業務。
第二十五條武漢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單位簽訂《武漢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服務協議》及《武漢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委托收款協議》,確保單位網上業務辦理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十六條武漢公積金中心對單位網上業務辦理予以監督管理,確保單位網上業務規范有序辦理。
第五章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武漢公積金中心應當為單位和職工提供咨詢服務,指導幫助單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協助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封存手續等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二十八條繳存職工可通過武漢公積金中心官方網站、公積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寶小程序、手機客戶端、柜面等方式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第二十九條武漢公積金中心和繳存職工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抗e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ǘ┳》抗e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ㄈ┳泐~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武漢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武漢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復核。武漢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武漢公積金中心接到有關公積金繳存的舉報、投訴后,應當對被舉報、投訴單位的繳存情況進行檢查,被舉報、投訴單位應當如實向武漢公積金中心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并接受檢查。
第三十二條單位或者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發生爭議的,由單位提供工資數據,經職工本人確認后,由武漢公積金中心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核定。
單位、職工均不能提供工資數據證明的,武漢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按照規定計算次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第三十三條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公積金繳存管理相關事宜,而影響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封存、集中托管等手續辦理或者賬戶資金安全的,由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武漢公積金中心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武漢公積金中心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舉報、投訴單位不如實向武漢公積金中心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不接受檢查的,由武漢公積金中心按照《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武漢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武中公規〔20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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