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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放寬公積金貸款條件
據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消息,為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庫存的實施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商品房去庫存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經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一步放寬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受理條件。
昆明放寬公積金貸款條件
10月25日晚,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公告,宣布放寬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受理條件。
公告稱,在云南省其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購買自住住房時,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但套數認定仍按原來的規定執行。
這一政策自10月26日起正式執行,執行期暫定一年。
【拓展閱讀】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條件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昆發〔2016〕14號),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經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屆全體委員2016年07月11日審議通過,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條件進行部分調整,現公告如下:
“繳存職工連續足額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且開戶滿六個月以上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現調整為“繳存職工連續足額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且開戶滿三個月以上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上述調整政策執行時間為2016年07月18日。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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