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西安調整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規范繳存比例的通知
關于西安調整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規范繳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各受委托銀行、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的規定,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進行調整,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同時對繳存比例進行規范。
一、2016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資,計算繳存基數的工資項目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以西安市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二、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015年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
三、職工上年度實際月平均工資低于西安市政府規定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該職工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6年最低工資執行標準為: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閻良區1480元/月;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1370元/月;周至縣、戶縣1260元/月;藍田縣1190元/月。
四、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要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分別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五、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中、省、市有關文件精神要求,對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以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公積金,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六、本通知最終解釋權歸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拓展閱讀
西安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表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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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前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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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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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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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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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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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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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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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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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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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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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含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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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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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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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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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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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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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公積金貸款辦理
辦理條件:
1.具有有效身份證件;
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購買住房的,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須具有建設、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批準的文件;購買二手房的還需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4.購買住房的,應已支付了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購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夠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籌資金;
5.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6.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存在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合法的購房合同、協議原件;
4.購房首付款憑證及復印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資金證明;
5.借款人具有穩定收入和償還貸款能力的證明;
6.借款人征信報告;
7.借款人及配偶印章;
8.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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