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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紹興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最高、最低繳存額調整方案

        時間:2020-09-06 15:02:12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2016年紹興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最高、最低繳存額調整方案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的通知》(紹住金管〔2007〕2號)的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2016年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最高、最低繳存額作以下調整,請遵照執行。

        2016年紹興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最高、最低繳存額調整方案

          一、按《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的通知》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有條件的單位,經管理中心批準,可適當放寬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高各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統計局公布的紹興市2015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8728元計,核定全市職工每月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最高繳存額分別為2936元,最低分別為147元。

          二、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計算到元,即見分、角進元。

          三、各單位均應按規定做好2016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調整工作,調整后的月繳存額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各單位可以在調整月繳存額的同時,對2016年1至6月住房公積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繳。

          四、各單位調整當月新增職工暫不作變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五、尚未建立或未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應按本規定及時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建繳或補繳住房公積金手續。

          拓展閱讀

          公積金繳存程序

          (一)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辦理要件: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2、批準設立單位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個人賬戶設立

          單位設立或新錄用職工,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辦理要件:

          1、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

          2、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身份證號碼及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三)變更登記

          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要件:

          單位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資料及復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職工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銷登記

          單位因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辦理要件:

          1、單位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

          2、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和注銷工商登記等文件及復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賬戶轉移

          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發生變動,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轉移包括同城轉移和異地轉移。

          辦理要件:

          1、職工調動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或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賬戶封存與啟封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應實行集中封存管理。職工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匯、補繳

          單位應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按與中心約定的日期,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補)繳匯總表及匯繳變更清冊;

          2、付款票據(支票、進賬單或匯票等);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繳存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1]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

          2、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

          辦理要件:

          1、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

          2、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證明資料;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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