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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月調整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發布通告,從今年7月份起,市區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調整主要分以下幾點:
(一)2015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下同)市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按各12%執行。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單位繳存額和職工繳存額兩部分組成。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職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之和。計算所得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元以下的見角見分進元。
(三)職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資以職工本人2014年1~12月份工資總額相加除以12計算。計算后,職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資如低于2976元(2014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959.67元的60%的進元計算值)的,按2976元計算;如高于14880元(2014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進元計算值)的,按14880元計算;如單位有條件并申請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管理部核準,該單位職工最高可按24799元(2014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倍的進元計算值)計算。
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四)對部分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屬于企業性質的單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據《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并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報有關管理部核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對部分原先以“低門檻進入”原則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非公有制單位,可繼續按原先的繳存比例(不低于5%)申請調整。
對部分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管理部核準后,可以免繳職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定的繳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資為職工繳存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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