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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出臺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21日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5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5月18日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加大支持職工購建房力度,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按照相關要求辦理手續,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四條 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在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無房產且租住房屋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工作調離曲靖市轄區、辭職、解聘的。
(九)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因重大疾病或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六條 依照第五條第(二)、(三)、(四)、(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證明材料及提取額度
第七條 申請人必備材料!肚甘凶》抗e金提取審批表》、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本人持有的受托銀行儲蓄卡或存折。
第八條 購買自住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登記日期在2年內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發票及復印件;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登記備案日期在2年內的《房屋購銷合同》、交款收據或不動產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同一住房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房款總額。
第九條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證(用地許可證)和2年內的規劃許可證(村鎮房屋建設準建證), 提取總額不超過房屋總造價,核算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
第十條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和2年內的規劃部門批準文件,提取總額不超過房屋大修造價,核算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
第十一條 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批準退休文件。
第十二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
第十三條 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原件。
第十四條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一)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從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按月扣劃應還的貸款本息。
(二)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足夠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到管理中心辦理一次性抵扣手續。
(三)貸款結清的,憑一年之內結清證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償還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
(一)貸款未結清的,憑銀行蓋章的還款明細單和主借款人信用報告,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一年內償還的貸款本息。
(二)貸款結清的,憑一年之內結清證明和主借款人信用報告,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累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自住住房的。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繳交證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實際房租。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無房產的證明,按照曲靖中心城區9000元/年、各縣(市、區)6000元/年的標準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出具房產信息查詢結果證明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繼承人提供關系證明、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證、繼承人持有的受托銀行儲蓄卡或存折,辦理銷戶提取。
(二)對繼承權有爭議的,還需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十八條 工作調離曲靖市轄區、辭職、解聘的,提供調動或解除勞動關系文件。
第十九條 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一)用于生活保障的,憑本人或配偶的有效低保證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標準。
(二)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憑本人或者配偶的有效低保證、大學錄取通知書、交費發票或交費通知,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學雜費。
第二十條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之一發生重大疾病,一年內住院費用總額超過6萬元的,憑縣級以上醫院住院專用收據、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一年內住院費自付部分。
第二十一條 因地震、火災、水災、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損毀、損壞的家庭(含父母及子女家庭),提供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損毀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經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房屋重建和修復所需費用,核算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 委托辦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所在單位證明、受委托人身份證,受委托人須在提取憑證上簽字按手印。
第二十三條 無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提供以下材料代辦:無行為能力人的單位證明、監護人身份證,監護人須在提取憑證上簽字按手印。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 提取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曲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并提交所在單位簽署意見、蓋章。
(二)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授權的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三)管理中心或授權的機構對申請人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將款項轉入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及受托機構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有權依法追繳已騙取、套取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沒收虛假材料并將情況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申請人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公積貸款和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實施,原2012年6月27日出臺的《曲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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