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大學生法院實踐報告
根據學校的要求,2011年八月我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省市人民法院,在民二庭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實踐。首先我要向所有為我的這次社會實踐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工作人員以及親自指導我的薛庭長,丁法官和虞法官表示感謝,感謝他們為我的順利實踐提供的幫助。
通過這次實踐,我在專業領域獲得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來學習的知識水平。實踐期間,我了解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尤其是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對案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對立案等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的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踐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踐單位的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下面是我實踐報告的主體部分,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談下我對相關專業問題的看法,分為三個方面,第二部分是我的實踐感悟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市場經濟對民商事法律的影響巨大。
通過查閱檔案室多年的統計資料,從案件的受理,審結,執行等數據分析,我覺得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商事案件也逐年增加,這從一個側面可以說市場經濟也在呼喚民商事法律的發展和完善。從年開始,民商事案件自件左右開始,到年代已經達到了件左右,從年開始,經濟類案件也迅速增加,從件到年的件左右,而純民事案件更是達到了年的超過件,再從標的額看,由年左右的萬元上升到億多元,從年開始后,每年案件執行額,都在億元以上,并且民商事案件標的額占所有案件的%以上。鮮明的數據最能說明問題了,從統計的結果我們不難發現民商事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重要性。并且隨著整個市場的發展,民商事法律也在不斷的修訂,完善和發展過程中。
第二,調解在中國仍然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盡管現代社會對中國的傳統的鄉土社會起到了極大的沖擊,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是一個極為重視關系和人情的國度,尤其是在基層更是如此,當發生了糾紛,一般的人更傾向于非訟的解決方式,只有當爭議無法協商時,這些人才會選擇去法院提起訴訟去解決問題,有些當事人甚至是為了爭一口氣,為了自己認為的公道而提起訴訟。有一個同學說他在重慶的一個基層所作的調查,問卷的問題是當發生了土地糾紛的時候,在法院起訴還是由村干部調解,結果%的人都選擇了后者。也許這個數據有點偏高,但起碼我想可以得出一點結論,那就是在基層調解是有其存在的基礎的。 “我們之間是熟人,打個招呼就是了,還用得著多說嗎?”“這不是見外了嗎?鄉土社會里從熟悉獲得信任。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時的可靠性”[]。費孝通先生的描述盡管是寫年代的,從江村所在的地區看也正是我們蘇南那一塊。盡管受到現代社會的沖擊,但是我們也無法忽視,傳統的鄉土情結在農村是很濃的,這在蘇南一帶也是如此。人們之間的交易很多出于對人情的信賴。民事訴訟機制與非訟機制相比盡管有諸如權利實現的直接強制性和復雜的程序權利保障機制,但民事訴訟機制也同時存有若干短處。“最突出的有(一)解決糾紛的成本高;(二)解決糾紛的周期長;(三)解決糾紛的剛性化”。其次,“我們從整個世界的范圍看,年代中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應用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而且在許多國家已經逐漸成為解決民事糾紛最為主要的工具。這反映了建立在經典法制理念之上的對自力救濟的否定和法院的中心地位,已隨著社會的重大變化而呈現出否定之否定的規律。面臨“訴訟爆炸”的現實,以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補充司法的中心地位,是司法發展之必然”[]。因此,無論從內還是對外來看,調解這種解決糾紛的制度都是切實可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第三,一般民眾,尤其是農民兄弟,法治意識淡薄,法律素養仍然欠缺。
在我整個實習期間,我旁聽了大約場庭審,也可以是說對基層的情況有比較深刻的體會。先從程序上說起,比如說:庭審中被告缺席,并且在法官電話通知后仍拒絕到庭,而至缺席審判,我就看到三次。當然這和法院的工作是沒有一點關系的,因為現在法院都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提前把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相應的法律文書用特快專遞寄給當事人。所以,缺席審判的產生完全是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欠缺或者說得嚴重點是目無法紀導致的。而且可以看到,大約有一半左右的案件,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遲到十分鐘甚至于半個小時以上,當然當地的交通條件還是比較優越的,即便是從最遠的鄉鎮坐車到法院也不會超過一個小時,從遲到這一點也可以說明人們的法律意識的淡薄。在庭審中,就更能發現問題了,舉個簡單的案例為證。在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案件中一個村民小組的多戶農民,都到了現場,在庭審過程中,旁聽席上的一位農民兄弟舉著農村土地負擔監督卡,大聲喊道:“法官,我要說話”。被法官制止以后,他仍不滿足,仍在喊:“我們為什么就不能講幾句話呢?……”話未說完,又被法官打斷,法官責令其不得發言,于是臺下的多位旁聽者開始喧嘩,最后還是在法官法槌的威懾下才停止。法官就問他們你們有沒有出庭通知書,你們是不是證人?回答當然是否定的。最后庭審結束,那些人仍極度不滿,憤憤不平抱怨他們在法庭不能說話,甚至當庭辱罵律師。雖然這只是個案,當事人的情緒也顯得比較過激一點,但類似的情況在其他案件的庭審過程中,也是屢見不鮮的。這一方面說明:我們廣大農村的農民兄弟的法律意識是極度欠缺的,從他們內心看仍然缺乏對法律的足夠的信仰,反過來看就是我們的普法工作路漫漫其修遠兮,仍然有許多工作要去做。上面所說的只是程序方面的要求,如果這點還可以理解的話,可能對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利有一定影響,那么實體上的則對當事人影響就大了。
從訴訟的實體的一個重要方面來看,證據意識保護相當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和中國的人情社會是分不開的。在一個瑕疵擔保的案件中,給付貨物的一方(甲)提供的貨物有瑕疵問題,但對方(乙)方發現后并未書面提出,因為甲和乙是熟人,只是電話通知了一下,也沒有要求對方出示書面說明或者其他擔保之類,現在乙方把貨物供給了丙方,丙發現了問題,起訴乙,乙在喊冤,但苦于沒有證據,想要鑒定產品卻又存在其他的困難,最后這個案子雖然我走的時候還沒有判決,但從成本的角度看,如果證據意識強些,就能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困擾。
因此,從程序和實體上看,我們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都很欠缺。朱蘇力教授寫《送法下鄉》,雖然有些東西我還不懂,但其中表達的一個思想,就是要去做法律的宣傳和普及工作,我們確實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二部分
在法院實習雖然很短暫,但體會到了學校和社會現實畢竟是有一段較大的距離,以前不懂社會的復雜,然而一個月使我感受到很多。在我實習期間,我和好幾個法官談過,他們抱怨說自己的案子太多了,太辛苦了。我的感覺就是他們憑著一腔熱血去辦案,一旦出了一點問題,全年的評先進之類的,就別指望了。一個指導我的法官,他也是政法院校畢業的,他去年全年審結了多件案,這在我們市整個法院系統,可以排第三。但在我實習期間,他因為一個管轄權異議的案件被中院裁定改變后,他全年的努力可以說是要受到很大的影響。但他并沒有消極的去工作,仍然充滿熱情去做好自己的工作。別的地區我不敢說,因為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但是就在我實習的法院我感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還是相當敬業。每天早上八點是上班時間,在八點之前,絕大多數人已經到了辦公室,除去一些在外地辦案的人員。這可能也和嚴格的管理有關系,因為每天所有法院的人員都需要在入口處打卡計時。雖然我在那實習也聽到律師和當事人請法官吃飯這種不良的現象,可是我現在比以前更能夠理解這些現象。這是社會的潛規則,暫時還是沒法改變的。譴責和制裁是應該的,但有時我們不能不看到人的無奈,不能忽視我們的國情去大談法官有多么的鐵面無私,這恐怕也是社會變革所需要經歷的一個階段。 我個人覺得作為一個法官起碼應該有條須做到:原則,良心,靈活性。所謂原則,我的理解就是法官必須遵守法律,不可逾越法律進行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所謂良心,就是法官內心要有一種正義感,這是一種實質正義,在正義的天平上,兩邊等重在有些情況下或許不是最佳狀態,這需要法官根據實質正義觀去衡量;而靈活性,就是要求法官是有一種解決糾紛的靈活性,不可過分拘泥于具體的規定。 康德曾經佇立于曠野,仰望滿天星辰而淚流滿面——因為他深為自己生活在如此有序,自由的宇宙中而感到慶幸 。如果他活到現在,也許他會失望,但絕不會因此而絕望。因為一種制度的變革不是那么容易的,總要經歷陣痛,就像一個新生命的誕生總是要經歷那么多磨難。
其次,我們在學校能夠學到的東西畢竟是太有限了,遠遠不夠我們去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不像我們所想的光用邏輯和理論憑邏輯三段論來推導一下就可以了,記得一位美國的智者就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特別是對非訟案件中,它對法官的社會經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強調其親和力,說服能力和控制能力。指導我的另一個法官,是庭長助理,也是有著八年審判實踐經驗的年輕法官,在他手下調解,撤訴的案件有七成以上。在跟他學習的一個月里,我更加體會到了這一點,有時調解成功完全是因為雙方當事人都很信任法官,能夠被他個人的能力和經驗所征服。
第三,書到用時方恨少。平常的學習雖然也經常看些案例之類的,但一旦進入角色,即發現自己所學的欠缺。當我從學校走入社會,才覺得在象牙塔中的平靜與安逸太久了,似乎很難體會到現實社會的驚濤駭浪。這也是我今后要努力的一個方向,法律脫離了實際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和應有的生命力。
這次實踐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經歷,也是自己踏入社會所獲得的第一筆財富,是我第一次直面社會,體驗社會萬象。通過實踐,我將自己所學的運用到實際的工作中,開闊了我的視野,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了較好的理解。最后,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幫助我的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法官,在實踐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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