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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拒簽合同自損利益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情形對于很多用人單位來說都是件非常頭疼的事情。由于勞動者拒簽合同,往往會使用人單位處在非常尷尬的地位:如立即終止勞動關系,那么招聘該員工的時間、經濟、人力成本就白白浪費了;不終止勞動關系,又存在要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而且對于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還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
2006年11月28日,高某經應聘到錦州市某熱處理專業廠做熱處理工作,當時約定月工資600元,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錦州市某熱處理專業廠也并未給高某繳納社會保險。經過三年多,2009年4月5日該廠通知高某簽訂勞動合同,但高某因種種原因拒絕簽訂,于是單位經研究決定于2009年4月14日解除了與高某的勞動關系。后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高某要求單位支付原告未簽訂合同的兩倍工資,加班費及各項經濟補償,2009年2月—3月足額勞動報酬,補繳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共計3萬余元。
據了解,因勞動者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簽署的,將產生如下法律后果:(一)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
法院認為:原告高某到被告單位工作后,經被告要求后,未與被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責任在于自身,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合同的兩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加班的具體日期等證據,故對其要求給付加班費的請求也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拒絕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導致被告無法為其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故對原告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請求,法院不予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規定,判決被告錦州市某熱處理專業廠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原告高某拖欠工資700余元(2009年1月-2009年4月);被告錦州市某熱處理專業廠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原告高某經濟補償金2000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專家建議,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盡快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現有可能拒簽合同情形的勞動者,在滿一個月前應立即書面通知終止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已經滿一個月的,也要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但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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