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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韜略:求職慎簽“陷阱”合同
在求職就業的過程中,簽訂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能起到保護自己的作用。可有些求職者因為對合同的認識不夠或求職心切,不知不覺簽了某些“陷阱”合同——◆口頭合同
有些人求職時,往往喜歡找熟人給介紹或安排工作,被介紹的單位業主口頭上對求職者信誓旦旦,許諾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條件,卻并不簽訂正式的書面文本。而求職者也因為礙于“熟人”的情面,對具體簽訂書面協議事宜難以啟齒。直到后來才發現吃虧:一有“風吹草動”和特殊情況,這些口頭形式的許諾便化為泡影,而且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自己想討回公道,卻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只能自認倒霉。
【肇事單位:一般為熟人及其介紹的公司;受害者:對所謂的熟人過分信任的求職者】
◆生死合同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常常要求應聘者接受所謂的“生死協議”,在合同上注明:“如發生意外后果由乙方自負,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合同簽訂后,一旦發生了工傷以及危及生命的意外,用人單位馬上以此為“擋箭牌”為自己開脫,而受害的只能是求職者自己。
【肇事單位:帶有危險性的行業,例如高樓清潔公司、化工廠等等;受害者:文化層次不高的外來務工者等】
◆模糊合同
對有些用人單位事先擬定的合同,乍看上去詳細周密,似乎無可挑剔,而且其主要條款也都遵從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或者《勞動法》制定的相關條例,但是在一些具體的細節上卻含糊其辭、歧義重重并留有多種解釋。這樣的合同簽了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用人單位就會以此“模糊條款”為救命稻草為自己辯護。
【肇事單位:規模較小,喜歡玩弄文字花樣的小摳公司;受害者:凡事大大咧咧、粗心大意的“馬大哈”】
◆單方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求職者求職心切的心理急催他們簽約,但是其合同中只是一味地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和責任,違反了合約后必須承擔怎么樣的責任,毀約要交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等等。而對求職者該享有的權利卻只字不提。這類合同的危害性極大,一旦簽訂,自己原本該享有的權益和福利都得不到保障,實際上成了用人單位的廉價勞動機器。
【肇事單位:看似正規實質混亂的皮包公司;受害者:“饑不擇食、慌不擇路”的求職者】
合同是維護應聘者合法權益的武器,因此,求職者在簽訂就業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研讀,慎之又慎,要“左顧右盼”,詳細了解了條款細則后再簽。簽訂任何一種邊緣合同都是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表現,一旦不慎掉進了合同的陷阱,求職者應依法享有的權利將得不到保障,最終是自己吃虧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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