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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所得稅稅率
在企業所得稅領域,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我國從2011年開始,在減低稅率的基礎上,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將年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減半征稅優惠(相當于按10%的“稅率”計稅)。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每年備案還是一次性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定期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小型微利企業是我國的重點,對于小型微利企業,我國也是給予了多種優惠政策,2017年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大家了解嗎?
根據國務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政府工作報告》的安排,我國在2017年將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的范圍,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一 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呢?認定標準如下: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小小微”優惠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領域,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我國從2011年開始,在減低稅率的基礎上,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將年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減半征稅優惠(相當于按10%的“稅率”計稅)。此項優惠政策的上限金額先后經歷了3萬元、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以及本次50萬元的五次變化
三、法規政策的修改
現行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方式,是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稅率的減低稅率優惠政策,而減半征稅優惠政策,則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允許減按50%的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對象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
因此,涉及到的稅收法規及政策的修改將有兩項:
先要修改減低稅率政策適用對象的標準。由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30萬元是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上限的提高意味著首先要修改《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將小型微利企業三項標準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至于其他兩項(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指標是否會同時有所變化尚不知曉。
然后還要調整現行減半征稅政策的上限。至于是在修改《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一并規定,還是繼續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規定,各有千秋。筆者以為,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規范性文件作出減半征稅的規定的可能性更大。
不管以何種方式進行,修改后的相關規定的要義將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更形象的讀懂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清晰的理解新政究竟將給納稅人帶來何種幅度的減稅效應,我們試通過幾個案例來予以推演。
假定:2014年至2017年度,A企業每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B企業每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C企業每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說明:所舉案例中的企業,均符合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標準,但每個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各有不同,且均不考慮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2014年度,A企業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所得上限標準;A、C企業均未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的年所得上限標準但超過了當年“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2014年上限標準為10萬元)。
1.A企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適用2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50×25%=12.5萬元
2.B企業全年適用“減低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30×20%=6萬元
3.C企業全年適用“減低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20×20%=4萬元
(二)2015年度,A企業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所得上限標準;B企業1月至9月未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的年所得上限標準但超過了當時“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20萬元),10月至12月未超過當時的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30萬元);C企業全年未超過當年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如前所述)。
1.A企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適用2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50×25%=12.5萬元
2.企業全年適用“減低稅率”、部分月份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1)1月至9月按“減低稅率”的優惠方式依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30÷12×9×20%=4.5萬元
(2)10月至12月按“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方式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30÷12×(12-9)×50%×20%=0.75萬元
B企業2015年度合計應繳企業所得稅:
4.5+0.75=5.25萬元
(3)C企業全年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20×50%×20%=2萬元
(三)2016年度,A企業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所得上限標準;B企業、C企業未超過2016年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年所得上限標準。
1.A企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適用2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50×25%=12.5萬元
2.B企業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30×50%×20%=3萬元
3.C企業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應繳企業所得稅:
20×50%×20%=2萬元
(四)2017年度,ABC企業均未超過2017年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所得上限標準(暫據擬出臺的新上限標準50萬元,具體仍以最終公布的為準),均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1.A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
50×50%×20%=5萬元
2.B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
30×50%×20%=3萬元
3.C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
20×50%×2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