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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求職試用期陷阱有哪些
通過面試后與正式入職之前有一段試用期,試用期是勞資雙方彼此考量的窗口,然而試用期中仍會有一不小心就中招的“陷阱”。
陷阱1 先“試用”再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陷阱2 試用期成“隨意期”
“試用”多久才正常?勞動合同法采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掛鉤的制度,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然而,現實中常出現試用期超期,甚至無端續期的現象
陷阱3 試用期變“白用期”,說炒就炒,辭退理由“莫須有”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然而在現實中,辭退理由往往簡化到“不過關”“不合適”“不符合條件”等模糊的說法上去。
專家建議
勞動合同是規避試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試用前,務必要先簽訂勞動合同,看清合同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檢查薪資、職位是否和錄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條件、報酬等內容。
入職前”惡補“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當自身權益受損害時要敢于維權,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以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權。
試用期問題多的原因:
企業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
據調查,發生此類糾紛的企業大多為小微企業及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力資源部門、工會等機構往往薄弱,法律意識淡薄。
更多情況下,試用期也成為一些企業節約成本的一個手段。知情人士透露,像餐飲行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試用期的服務員要比正式員工薪資低20%至50%左右。
勞動者維權成本高,維權意識低。
一方面勞動爭議案件比一般的民事訴訟更復雜、周期更長,且難以保障司法救濟目的的最終實現,另一方面經濟支出成本也較高。
多數勞動者對試用期及享有的權利并不清楚。在如今就業壓力較大的情況下,基本是用人單位居主導地位,許多勞動者迫于壓力,不愿意采用法律程序維權,而是選擇“忍氣吞聲”。
監管存“盲區”,法律有“漏洞”。
專家認為,一方面工會等相關部門起不到應有的獨立監管作用。另一方面,許多地方的勞動監管部門對于試用期的監督并不“上心”,一般以“合同備案”這樣的被動形式進行監管,未能深入企業進行相關調查。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考量試用期勞動者的標準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只是在第21條中提到“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種模糊表述給用人單位在考量試用期勞動者的權限上留有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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