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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如何應對應聘陷阱
陷阱一:以錄用為誘餌,騙取“培訓費”
案例:小吳是會計專業研究生,應聘一家公司,經口試、筆試、面試后,公司正式通知小吳已被錄用,鑒于行業的特殊性,需先參加培訓,取得相應證書后才能正式上崗,要求小吳支付培訓費1萬元,服裝費1000元。交費后,公司與小吳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約定條款中明確約定:如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自動離職,所交費用公司不予退還。小吳報到后,公司一直未安排小吳培訓,也未安排工作,小吳要求辭職并同時要求退還所交費用,卻被公司以簽有協議為由拒絕。
對策:以錄用為誘餌,騙取“培訓費”、服裝費、資料費、手續費、押金等費用后,簽訂勞動合同并注明約定條款,卻遲遲不安排培訓,也不安排工作,迫使求職者主動辭職的陷阱屢見不鮮。可是,仍有許多大學生求職心切,掉入此類陷阱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即使需要培訓,培訓費也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所以,招聘單位提出收取“培訓費”、服裝費、資料費、手續費、押金等費用或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變相收取財物的,都是騙局。求職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遭遇詐騙后要向當地110報案,否則不僅本人的損失難以挽回,還會讓更多的人上當。當然,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提供培訓后,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內辭職的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84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25條、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16條、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并收取“培訓費”、服裝費、資料費、手續費、押金等費用或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變相收取財物的,都是違法的。所以,此公司去不得。法律規定允許以任何名義收培訓費,所以合同里面的有關培訓費不退的條款是無效的。
陷阱二:借口試用,當免費勞動力或承諾實習良好,當廉價勞動力。
案例1:小軍被一廣告公司錄用,公司口頭告知先試用3個月,試用合格后正式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小軍為得到這份工作,認認真真、踏踏實實、隨時加班加點地工作。3個月后,經理卻說不稱職,需要繼續試用3個月,小軍才知被騙了。
對策:不簽訂勞動合同僅僅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試用期均是違法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不存在簽訂試用期協議或僅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情形。
試用期不是不給錢,而是給很少的錢。如1000元,略高于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案例2:小平在大四時看到一家公司招聘實習生,該公司承諾,實習期間工資1000元,若實習期滿表現良好,畢業后能留在公司成為正式員工。小平為得到這份工作,1年來十分努力,自愿加班加點地工作,但在快畢業時,公司卻告知沒有指標,無法留用。
對策:在應聘單位時,應多了解些該單位的工作情況,若已進入公司,更應該主動主動多和同事交流,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頭”。
以找工作為目的的實習,畢業生應當與實習單位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作內容、時間、報酬等事項。尤其是實習期間的加班工資和試用期的問題。同時,對于單位承諾轉正的情況應盡快聯系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以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以防單位過河拆橋。
法律依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不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不存在勞動關系。見習期是計劃經濟人事制度的產物,適用對象是實行國家統一分配制度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F在分配制度已發生變革,國家已不再對大中專、技校畢業生進行分配,見習期已失去適用的基礎,也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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