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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辦
案例:
今年以來,公司經常性拖欠工資。我以前由于戶口原因欠了公司一筆錢,合同里約定服務滿合同期就不用還錢。我的合同要12月底才能到期,所以我一直忍耐著,可從上個月開始公司竟然拖欠2個月的工資,而且不作任何解釋,忍無可忍之下我就投訴了公司,結果勞動監察下來,公司答應補發工資,可是他們緊接著卻開會宣布開始實行隔天上班制,這樣一來,我們的薪水只有原來的一半了。請問,公司違反勞動法了沒有?我能告他嗎?勝算大嗎?公司會賠償我的經濟損失嗎?如果離職,我還需要支付給公司引進戶口的費用嗎?我很急,請大家幫忙,多謝!
解析:
拖欠工資是一件關系到企業正常運作、勞動者生計的大事,近兩年政府相關部門對此問題都頗為重視,但是總有一些企業由于種種原因不按照規定來正常發放員工工資,實在令人遺憾。
我們先來看一下,一般情況下企業如果拖欠工資勞動者該如何具體處理才合情合理也合法。
首先,勞動者不應該直接就認為企業是不對的,是錯誤的,而是應該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是因為我國法律將拖欠工資分成了“無故”和“有正當理由的”兩類以區別對待。如果不分青紅皂白胡亂處理,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备鶕秳趧硬筷P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所謂“按月支付”應理解為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實行月薪制的單位,工資必須每月發放,超過企業與職工約定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每月支付工資的時間發放工資即為不按月支付。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單位工資也可以按日或按周發放,并且要足額發放。所以員工在認定拖欠工資上應該嚴格按照法條來理解。有些員工誤以為這個月的工資下月發放就一定是拖欠工資,尤其是一些國有企業原本是先拿工資后做,而后改為先做后拿,就讓很多員工義憤填膺,以為企業逃了一個月的工資,這種看法比較偏激,因為如果是合同或者企業規章制度中合法這樣規定了,就應該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的“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那什么是“無正當理由”呢?哪些情況是有正當理由呢?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于“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所以有些時候用人單位通過正常途徑暫時延后發放工資,特別是經營狀況不好時,勞動者應該予以諒解。
單位拖欠工資是一個常見的問題,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作為勞動者,當我們的合法權益被公司侵犯時,我們一定要勇敢說出來,如果自己不知道該如何維權,則可以向有關部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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