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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員工出差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近日,某制造公司人事部負責人咨詢:公司經常派員工至外省市出差,有時候需要很早從公司所在地出發,路程近的時候也只能在當天深夜才返回。最近,單位部分職工就出差期間應否支付加班費及如何發放加班費等問題與單位進行了溝通,至今雙方也未達成一致意見,沒有找到合適的解決途徑。
解釋:關于加班的認定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加班時間,即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二是加班事實,須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
計算勞動者在工作場所內加班時間的方法,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言,均是比較容易掌握與運用的。但是怎樣才能準確計算勞動者出差期間的勞動報酬,一直是人事管理者比較棘手的問題。
一般而言,超過正常工作的出差時間,主要有正常工作日出差,進行了延時工作;正常工作日出差,未從事延時工作;雙休日出差,進行了正常工作;雙休日出差,未從事工作等四種情形。
其實,以上四種情形完全可以分以下兩類進行分析。
第一種類型,勞動者正常工作日出差并進行了延時工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并進行了正常工作。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可以看出,這兩種延時工作的情形應認定勞動者存在加班的事實,用人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二種類型,勞動者正常工作日出差未從事延時工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并未從事工作。
這兩種情況下的勞動者未從事工作,僅僅是工作地或休息地轉移到外地。工作地或休息地的不同不能成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理由。若出差時間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的話,則有悖于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
但是,這兩種情形均是勞動者與正常工作不同的工作或休息方式,所以不能因此否認勞動者已為用人單位創造準效益而做出的努力,以及勞動者至外地工作給自己家庭與正常生活帶來的不便。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但須支付必要的出差補助。在計算出差補助時,雙休日出差的標準應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日出差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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