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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營業執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營業執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個體私營經濟司隧合在天津召開了營業執照印制管理工作會議,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營業執照印制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研究,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的營業執照,一律由經國家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定點印制企業提供。非定點印制企業,不得印制供應營業執照。對擅自印制、供應營業執照的單位或個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認真追查,并嚴肅處理。
二、各定點印制企業應加強營業執照印制各道工序的管理,制定崗位責任制度,嚴格把好營業執照印制質量關。印制的營業執照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對于質量不合格的營業執照,一律禁止出廠,并負責銷毀。定點印制企業不得將營業執及配件銷售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向非定點印制企業購買營業執照。
三、定點印制企業之間可以進行營業執照印制方面的生產技術協作,但禁止與非定點印制企業搞協作經營,更不得將營業執照印制的有關技術、質量標準等要求泄潛心給非定點印制企業。
四、各定點印制企業印制供應的營業執照,應商定的價格范圍內供貨,不得擅自抬價或變相漲價。
五、各定點印制企業應每半年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營業執照印制供應合同執行情況。
六、為保障各定點印制企業有計劃地安排營業執照的印制及資金周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與定點印制企業簽訂營業執照訂貨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不得拖欠貨款。
七、經商定,現對營業執照供應價格的幅度作如下調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單價053元至058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單價040元至044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塑料封皮單價125元至130元;《營業執照》單價040元至044元;《營業執照》(副本)單價017元至019元;《營業執照》(副本)塑料封皮單價080元至084元。
八、我局一九八八年三月下發的《關于印制新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號)中除有關供貨價格予以調整外,其余條款仍應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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