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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案例】
提前三十天辭職 發型師成被告
法院判決其無須支付違約金
美容美發公司的發型師彭某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卻要求他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一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為此雙方協商不成,美容美發公司到盧灣區法院起訴彭某。日前,盧灣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美容美發公司的該訴訟請求。
2006年9月18日,美容美發公司與彭某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彭某擔任發型師一職,期限自2006年9月18日至2012年9月17日止,美容美發公司按月支付彭某固定工資或保底工資2000元、補貼500元。該合同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乙方指彭某未滿合同規定期限而提出辭職的,應當依法承擔合同違約責任,須支付相當于一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2007年3月19日,彭某向美容美發公司提出辭職,并一直工作到5月9日離開。美容美發公司認為彭某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提前辭職的須支付一個月薪資2500元作為違約金。彭某認為自己已經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無需再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包括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彭某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辭職的權利和自由,F彭某離職距其提出辭職已滿三十日,雙方對此并無爭議,故美容美發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彭某的辭職申請,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彭某行使辭職權利。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彭某提前辭職須支付美容美發公司違約金的約定,與法相悖,對美容美發公司要求彭某支付合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理解與適用】
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勞動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關于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其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勞動者同法對于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這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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