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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否可因個人原因解雇員工?
網友疑問:我是一個企業主,聘用了7名員工。最近有一個新員工經常缺勤,無法勝任工作,造成工作無法正常進行。請問,我是否可以將其解雇?法律在這方面有何規定?
專家解答:
根據員工的個人原因作出的解雇決定和解雇不同,它以員工的不良表現,過錯和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進行此種解雇的企業應該提出確切和真實的理由,否則就是濫用解雇權。
首先,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其次,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雇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第三,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后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后作出決定。解雇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員工可將企業的解雇決定提交勞資法庭審理。勞資法庭在取證調查后依據各造提出的證據作出判決。在兩種方案都可取的情況下,應作出對員工有利的判決。如果法庭裁定解雇缺乏切實和重要理由時,它可撤消解雇決定,判決該員工回原企業工作,并保留其福利待遇。
如員工拒絕返回企業,法庭可判決企業向其支付六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但如果員工的工齡不滿兩年,或企業員工總數不足11人,賠償金額將根據員工實際遭受的損失而定。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雇并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為理由而解雇員工。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污等),雇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于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雇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雇,并無需支付解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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