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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用法律武器對待“試用‘陷阱
在試用期間不訂立勞動合同、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屬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日前,沈陽市民王女士通過了所在公司一個月的試用期后,仍然沒有得到屬于自己的勞動合同,于是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每月雙倍工資補償。這起《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沈陽第一案”,以勞動者一審勝訴暫告段落。
“實際上,像王女士這樣的受害者不在少數,勞動者應該充分了解相關法律,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程延園對記者表示,隨著新的《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勞動合同制度全面實施,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長足發展,由于勞動者受知識結構的限制,加上法律意識淡薄,現實生活中通過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權益的人并不多,尤其在試用期問題上被欺騙的勞動者,很多都因此而吃盡了苦頭。
“試用期”成“白用期”
“用人單位不錄用或辭退職工時,通常說,你在試用期的考核不合格,不用你了。”在北京某私企工作的胡小姐無奈地說。“不論試用期的長短,僅僅以‘不合格’三個字,就把職工給打發了,而且不發給勞動報酬,不給員工應得的待遇,試用期成了白用期,員工一般也都是敢怒不敢言。”
記者了解到,很多用人單位常以“經試用不合格”為借口,隨意辭退試用期滿的員工。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勞動經濟學碩士趙成才告訴記者:“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比較普遍。如在試用期間,有些單位走馬燈式地更換試用人員。尤其一些餐飲業單位好像永遠在招聘,永遠在試用,招聘的人員竟有90%以上不合格。“炒人”成為管理手段,很多用工單位已經習慣使用這一方法。”
華北科技大學的應屆畢業生張幸告訴記者:“我已經跑過很多招聘會了,簡歷投了不少,也參加過幾次面試。一般來說如果企業招聘人員相中你,都會先讓你進公司工作,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簽合同,一般都是這樣?墒呛芏啻卧囉闷谶沒結束,他們就以各種理由把我打發走了。”
據介紹,她身邊很多同學也遇到過類似情況。后來才發現,其實那些公司只是忙一些緊急項目的時候把他們拉過來幫忙,度過這一時期就會以各種理由辭退他們。
記者從人才市場了解到,4月份以來,許多外來務工人員和大學畢業生等待就業,勞動力市場逐漸升溫,很多企業也借機在“試用期”上打起了小算盤。青島一家建材公司駐北京分部的市場總監陳澤明先生向記者表示:“在試用期問題上,現在許多企業確實存在很多不規范現象,有很多單位故意設置‘試用期陷阱’以從勞動者身上獲取非法利益并規避自身的責任和義務。”
北京交通大學林玳玳教授表示:“在現實的勞動關系中,由于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屬信息弱勢群體,很多人的法律知識不足,加之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是用人單位制定并解釋的,所以在發生試用期勞動爭議及利益糾紛時,大多數勞動者都很被動或者有逆來順受的心理,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
她認為,這種現象尤其在私營企業中表現的最普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先試用,試用考察合格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試用期合格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這為一些企業事后清退試用期員工創造了條件。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林玳玳教授指出:這一規定充分說明,用人單位應當首先明確是否錄用,確定錄用的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確定試用期的長短,而不是以試用期來確定是否錄用,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在試用期間不訂立勞動合同、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屬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按《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權
勞動關系學院副教授王向前指出,用人單位常以試用期間的特殊情況,作為不合格的理由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普遍要求“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如果勞動者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及女工“三期”都會影響工作,這些特殊情況往往是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不合格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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