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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無止境的“試用期”是陷阱
永無止境的“試用期”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如今卻成了很多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一個堂而皇之的借口。
一年前,徐女士通過網絡求職,應聘到我市某貿易公司行政助理的崗位。面試通過后,徐女士被告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薪資為1100元,轉正后為2300元。但就在試用期快要結束時,該公司卻告訴徐女士,她的工作能力沒有達到要求,公司決定再試用三個月,或者徐女士自行離職。徐女士決定繼續試用。然而,半年后,公司依然沒有給徐女士轉正。離開公司后,徐女士無意間發現該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助理。
專家指出,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公司有為員工繳納“四金”的義務。即使老板不愿意與試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也同樣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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