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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積金概況
1. 住房公積金
● 有條件的單位可報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準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15%。
●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為職工辦理本月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 繳存基數逐年核定,每年元月1日按上年末職工月工資總額和當年規定的繳存率調整一次,年度內不予變更。
2. 醫療保險
● 用人單位和職工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 所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者均應繳納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繳納標準為:個人每月繳費2元,用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
● 大額醫療費互助基金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征收。職工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繳扣。
3. 失業保險
●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 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在職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4. 工傷保險
● 工傷保險費基準費率的確定及費率水平的調整,由重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重慶市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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