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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自學勞動法防“求職陷阱”
畢業生自學勞動法防“求職陷阱”
當前,正值2010年大學生畢業求職的高峰期。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剛剛走出象牙塔、踏上社會的畢業生們,面對海量招聘信息、洽談崗位和工資福利待遇、簽訂勞動合同等,往往感到力不從心、懵懵懂懂,而某些用人單位卻乘機在這些環節設置陷阱,令他們吃虧不小。對此,市勞動部門提醒,大學畢業生求職前,最好先做功課,對相關勞動法規有所了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求職陷阱五花八門
據了解,一些用人單位為大學畢業生設置的陷阱,主要以用就業協議取代勞動合同;以見習期代替試用期;拿霸王條款限制“跳槽”;擅自變更大學畢業生工作崗位;尋機不給大學畢業生繳納社會保險;花招百出,防不勝防的應聘收費等。
家住蕉城區畢業于福州某高校的小林就在找工作時遭遇了求職陷阱。2009年8月,經過近一個多月的奔波,小林總算找到一份自己喜愛的工作。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提出期限三年,試用期六個月。雖然覺得試用期太長,且期間的月工資竟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于愛好和就業壓力,小林還是答應了。到了2010年2月,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即將期滿,盡管同事們都對小林的工作給予了贊譽,但公司卻表示對她的工作、生活表現“不是很滿意”,故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辭退小林。小林雖一再追問原因,但公司卻一直沒有明確答復。
實際上,這僅僅是公司利用試用期,不預先公布“錄用條件”,讓小林廉價為其工作了半年。據相關專家介紹,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并非可以隨心所欲,而是有著嚴格的規定,最根本的一點就是要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用人單位應當預先公布“錄用條件”,以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共知。勞動者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也有權提出疑義。其次,用人單位還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預先公布的錄用條件。而上述事件中,公司既沒有預先告知“錄用條件”,也沒有解釋辭退原因。這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故公司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部門提醒:多學勞動法規求職可“防身”
據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大學畢業生權益易遭侵害的原因,主要還在于,一些大學平時只是偏重于提高大學生的就業技能和拓寬就業渠道,忽略了與就業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就業指導;大學畢業生初出校園,容易焦躁、求職心切,易聽信用人單位的廣告宣傳,眼里只盯著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往往忽略了用人單位本身的情況以及這份工作是否適合自身今后的發展,在找工作時,缺乏中遠期的規劃。
該負責人提醒廣大大學畢業生,找工作時,并非只看公司的門面,必須對公司的規章制度、獎懲機制有一個充分的了解,如果該公司的一些規章制度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則要慎重對待。同時,在求職前,最好對相關勞動法規能夠有所了解,以免在求職時,上當受騙。另外,找工作,最好通過政府網站、行業網站和校園網站等正規渠道,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了解用人單位的錄用程序、標準、對所需崗位的要求,以及薪酬、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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