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家庭貧困證明
為進一步完善我院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做好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以下簡稱認定工作),保證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教師家庭貧困證明。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于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辦法》文件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訂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本?(含高職)的學生。
二、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院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注意保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隱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認定工作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采用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四、認定工作的標準是: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為兩檔:特別困難和一般困難。
特別困難,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農村年收入低于32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根本無法承擔其在院期間學費和生活費的學生;蛘唠m然人均月收入高于400元或年收入高于3200元,但由于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員生并負擔過重等)導致家庭經濟非常貧困的學生。
一般困難 ,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學生(農村年收入低于48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無法承擔其在院期間學費和生活費的學生,或因突發事件(如因災、因病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二)學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雖然在評定標準以內,但是該生已經享受到學院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獎學金或社會捐助等資助政策,能夠解決全部和部分經濟困難的,將認定為非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級別。
(三)家庭人均收入雖然在評定標準以內,但是該生消費超出困難學生應有水準或有明顯浪費現象的,評定為非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級別。
五、認定工作的組織分工是:
(一)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辦公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團委領導組成,
(二)各系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審核組,具體負責實施本系的認定及審核工作。認定審核組由系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擔任組長、學生輔導員等擔任成員。
(三)各系以班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認定評議組,負責認定中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組組長由輔導員擔任,組員由學生代表組成。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
六、認定工作的程序是: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系認定審核工作組、班級或專業認定評議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一)每學年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同時寄送《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1)。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各系應向在校學生發放《認定申請表》。(二)每學年開學前,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如實填寫《認定申請表》,并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在《認定申請表》上簽章證明該生家庭經濟困難狀況。如未蓋章或經辦人未簽名的視為無效。
(三)每學年開學的第一周,學生將《認定申請表》交給輔導員,輔導員負責按時收齊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逾期不交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班級或專業認定評議組負責對提交《認定申請表》的學生開展民-主評議。新生的評定工作應在新生報到后的一個月內進行。評議組根據《認定申請表》的內容,結合學生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評定。經過民-主評議,認定評議組填寫《認定申請表》中的.“民-主評議意見”后,報各系認定審核工作組進行審核。
(五)各系認定審核工作組負責審核認定評議組申報的初評名單。如有異議,在征得認定評議組意見后予以修改。初評名單通過后,要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將本系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師生如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本系認定審核工作組提交異議材料。認定審核工作組在接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師生如對系認定審核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院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復議。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修正。
(六)公示通過之后,系認定審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填寫《認定申請表》中的“系審核意見”,確定本系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并填寫《上海政法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匯總表》(詳見附件2)文本及電子文檔(數據庫格式),報學院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七)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系審核通過的《認定申請表》,報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組審批。同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八)每學年開學后八周內,學校學工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本學年《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信息匯總表》(詳見附件3)文本及電子文檔(數據庫格式)一并報市教委學工辦備案。
七、學校和系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八、對于因突發事件,使學生家庭經濟遇到重大變故等需要臨時認定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向系認定審核工作組提出認定申請,并參照正常認定工作流程執行。
九、本意見自頒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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