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證明辦理條件
需要寫明家庭成員情況及家庭收入、困難的原因和程度等情況,需要你所在的街道或居委會出具。以下四種情況屬于生活困難: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扶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以上所說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所在省統計局當年四月份左右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統計數為準。
以上四種情況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區居委會證明,上報街道辦事處核準;農村人口則由村委會證明,報鄉政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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